俗话说小酌怡情,好友相聚,兴致所致,适当的饮酒不仅能活跃气氛,还能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但饮酒要适量,过量饮酒不仅伤身,还可能因为醉酒后的失当行为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

2024年1月某日深夜,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叶某某、侄子刘某等人在某夜宵店吃宵夜,期间刘某在与叶某某交谈中“出口成脏”,被告人刘某某认为自己作为长辈应该教育一下刘某,就打了侄子刘某一耳光,而侄子刘某不服气与其发生抓打。夜宵店的老板冯某某与其朋友安某某见状就出来劝阻,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见谁阻拦就殴打谁,导致老板冯某某与安某某被殴打致伤,同时其在现场还有砸凳子等滋事行为。经鉴定,冯某某、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湄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某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

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酒后肆意放纵、无事生非、冲动行事,随意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待酒醒之后即使万分后悔,也为时已晚,面临的必将是法律的惩罚。

来源:湄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