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萌

近日,民政部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手段,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护航。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社会组织领域还存在发展不够规范、风险防范薄弱等问题,亟须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完善制度、妥善引导运作。《意见》针对有关突出问题,科学指导,精准施策,是新时期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依法严格登记审查,从源头做好服务与把关。《意见》提出,在成立登记阶段,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避免发起人、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在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进行把关,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服务职能,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把问题想在前面,把工作做到前面,为社会组织开好头、起好步奠定基础。

确保社会组织规范运转,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更要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意见》明确,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失灵等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加强对人、财、物、活动的管理。在强化管理和监督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规范社会组织收费、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等,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创新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模式与外部监管手段,促进“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可以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各项活动,唱好群英会、打好合力牌。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同样贯穿社会组织运行全过程。《意见》强调,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切实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效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确保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有关部门而言,要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社会组织运作,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效能,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在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发挥自身优势,更好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努力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