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艺术,其实就是沟通的艺术。

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在于沟通——跟当事人沟通、跟检察官沟通,跟法官沟通,把这些沟通做好了,辩护就自然能取得效果。因而如果律师不研究法官是怎么想的,法官就也不可能在乎律师是怎么说的。

只有了解法官是怎么量刑的,而后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说到法官的心坎里,赢得其理解、同情和尊重,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了解了法官的量刑思路以后,便可以“对症下药”,制定辩护策略。

与此相对应的,量刑也是一门经验和智慧的艺术。每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在自己职业生涯的每一天可能都在琢磨量刑。且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量刑规范化的大趋势之下,法官量刑时究竟会考虑哪些因素?

参透了法官的量刑思路,能给律师带来怎样有效、专业的量刑辩护思路和方向律师如何辩护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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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13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高级法官黄应生老师进行讲解。

作为深度参与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方案、政策文件起草的审判专家,他对量刑的解读和思考一定要听!此次,他将法官的量刑思路归纳为三大板块、十个核心要素,并将结合认罪认罚阐述办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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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根据法官的量刑思路

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

从犯罪事实维度来看,法官的量刑思路必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官量刑时往往还会考虑三个因素,即定罪事实定罪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以及判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

这其中,定罪事实是指确定罪名及其法定刑的事实,在确定罪名和法定刑时已经用过的事实,在量刑时就不能再考虑了,这是公认的“不重复评价”原则

而定罪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才是最重要的量刑情节据量刑规范化规定,量刑时应当根据定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而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此外,未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当法官根据卷宗记载或者案件审判情况,了解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只是由于证据原因不能认定甚至没有起诉时,这些事实也会有意无意地影响法官的量刑。

因而,只有牢牢把握法官量刑的这“三驾马车”,才能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还仅仅是从犯罪事实维度、从法官的视角来进行剖析,从被告人维度来看,还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后是否认罪悔罪,法官由此得出被告人是否值得理解、同情、原谅、宽恕的结论。

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起因,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其现实困境等等,都是法官会考虑的因素。

此外,法官也会同时考虑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一而足。

那么,根据上述量刑思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律师应当如何办案?

比如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悔罪,继续为非作歹的可能较大,法官就不敢对其从宽处罚。

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就要为被告人把握好认罪节奏,注意在审判阶段不轻易翻供;在一审阶段供认了的,在二审阶段也不应当翻供,否则会给法官留下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

凡此种种,都应当遵循先参透量刑思路,再给出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的路径,才能取得各方都满意的辩护结果。

10月12/13日晚19:00,前最高院法官黄应生老师,做客直播间就相关话题进行深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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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1.全面了解掌握法官量刑的思路和考虑因素

2.进一步加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有效沟通

3.提高刑辩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课程大纲:

专题一、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法官量刑的思路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构想、效果等

二、法官量刑的思路

(一)犯罪事实因素

1.定罪事实

2.定罪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

3.未认定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因素

1.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起因

2.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

3.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其现实困境

(三)其他因素

1.犯罪的社会根源、时代背景以及法律制度变迁等因素

2.民意和舆论的因素

3.法官自身安危的因素

4.公正和效率衡量的因素

专题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十大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制度的区别

三、关于“认罪”“认罚”的认定

四、关于从宽的理解

1.“从宽”的含义

2.认罪认罚能否减轻处罚

五、关于量刑建议

1.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

2.审判人员能否提前介入的问题

3.如何听取被害人意见

4.量刑建议是否说理的问题

5.量刑建议是否精准问题

六、关于辩护权问题

1.派驻值班律师存在的问题

2.法律援助律师存在的问题

3.律师能否无罪辩护的问题

七、法院如何审理认罪认罚案件

1.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问题

2.量刑程序如何进行的问题

3.如何对待量刑建议的问题

八、二审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九、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问题

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究竟有多少坑?

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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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生

《法治应生》主理人

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高级法官

黄应生,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现为杭州智法网络科技公司、厦门山海文化传播公司联合创始人,公众号“法治应生”主理人,从事法律科技创新、诉前调解服务和法治文化传播工作。

黄应生在厦门中院和最高法院工作过23年,办理过一千多件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研究室工作期间,负责办理请示案件、参与刑事立法、制订司法解释等工作。

黄应生参与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劳教制度改革、速裁程序改革等司法改革项目,起草相关调研报告和规范性文件;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研究和修改工作;参与起草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盗窃、敲诈勒索、抢夺、环境、药品等十几个刑事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黄应生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刊物、报纸上发表30多篇论文,曾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参与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及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书籍十多部。为各地各级公安、司法人员培训授课100多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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