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大浪淀乡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全面巡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等一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现将一起露天焚烧秸秆处罚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广大群众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张某某,南皮县大浪淀乡陈六拨村村民,2024年10月8日,大浪淀乡陈六拨发生火情一起,经乡执法队工作人员调查最终确认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乡执法大队对点火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乡派出所对其进行了警示和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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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焚烧违反法律法规

01

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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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03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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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