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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轰~~轰轰轰~~

一阵刺耳的发动机声音轰鸣而来,

随即又一路轰鸣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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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飙车炸街”问题增多,

其噪声严重扰民,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众安全,

群众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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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自10月11日起,

韶关交警决定

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

飙车炸街”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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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加强重点区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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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面巡逻勤务,固化重点路段、时段视频轮巡制度,及时发现、干预、处置“飙车炸街”等违法行为。结合酒驾醉驾整治等路检路查工作,同步开展“飙车炸街”整治行动,保持严查高压态势。

02

加强重点群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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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聚焦“飙车炸街”团伙等重点群体,锁定本地“飙车炸街”网络活跃分子,逐人分析、精准施策,依法从严打击牵头组织、多次违法、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力震慑。

03

加强案件深度调查

坚持一案多查,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上,深挖组织者、其他参与者、非法改装窝点,彻查背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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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交警、网警、刑警、巡特警等警种间的协作,联合市场监督局等单位全链条打击“飙车炸街”涉及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

“飙车炸街”危害大

1.超速飙车惹祸事

不少非法改装车辆会在路上“飙车”以寻求刺激,但车速过快,会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导致车辆的制动距离延长,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及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等,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噪音扰民很恼火

“炸街车”噪音大,高分贝噪音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时:会使大脑皮层的兴奋与抑制平衡失调;使老年人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比正常情况明显提高;增加驾驶人的疲劳程度,影响行车安全等。

3.非法改装隐患多

非法改装车辆涉及电路改变,容易留下火灾隐患,造成车辆自燃。一般,改变车辆的底盘结构、轮胎、悬架、刹车系统,将会影响车辆的制动、平衡,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非法改装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

相关法律条文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1)擅自拆除机动车消音器、改装排气,或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2)擅自改装发动机盖、尾翼,加装不符合要求的空气动力学套件(俗称大包围)的,包括前扰流(前唇)、侧扰流(侧裙)、后扰流(后包围);

(3)擅自改变车灯光色和规格、粘贴灯膜,加装灯具数量的;

(4)改变车辆轮胎轮毂规格的;

(5)改装车辆悬挂系统的;

(6)通过改装进气系统、点火系统、增压器、行车电脑等方法提高发动机参数的;

(7)其他擅自改装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构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1.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追逐正常行驶车辆,或者有其他追逐他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在城市主干道,学校、医院、密集人群居住地、省市党政机关驻地等区域或周边道路快速行驶,制造轰鸣噪音的;

(2)非法改装机动车或者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在城市主干道,学校、医院、密集人群居住地、省市党政机关驻地等区域或周边道路轰鸣疾驶的。

(三)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快速追赶、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驾驶机动车在人员车辆密集的时段、路段,冲撞行人、车辆或高速冲闯红灯路口,足以危及周边过往不特定人员车辆的人身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3.对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的生产者、经营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侦查: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来源:韶关交警、韶关民声网

/美食探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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