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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落实好自治区、市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中价格监管的职责要求,进一步规范全旗电动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严厉打击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就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规范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明码标价。充电服务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费、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公示内容要显著、牢固、清晰,不易涂改、丢失。

三、规范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主要包括政府定价的充电电费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费,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经营者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时,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费项目。

四、合理确定服务费。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经营者和运营单位要于10月15日前,完成已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价格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工作;对在建项目或即将建设项目要落实即建即公示。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10月16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居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1.价格监督检查的监管依据

2.XX(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信息公示牌(模板)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1:

价格监督检查的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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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毛晓钊

撰稿:林咏莲

审稿:兰艳荣

终审:郭毅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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