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录口供后收取嫌疑人差旅费三千元,这是偶尔还是常态?
文/叶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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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付姓警察到浙江嫌疑人家里录口供,说没有出差经费,需要让嫌疑人把差旅费转给他们,前前后后包括住宿和飞机票,他们两个警察去的,总共消费3000元,总共2天时间。
这边项先生的母球也就转给了付警察,最后项先生始终觉得这件事情不符合常理,就咨询到了河南濮阳公安局龙华区分局刘队长表示,这个收差旅费是不对的,这个取笔录他一分钱不能收,这是警察局的规定,并且刘队长在电话里当时就对项先生道歉,并且说这个钱一定会退给他们的。
这还好项先生问了一下,不然这3000元钱就白给了。现在怎么连警察也乱收费了呢?有网友就说了,之前他丢了一台黑白电视机,最后警察帮他找到了,但是找到花的钱都够他们买一台彩色电视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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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你正忙着做生意,突然被告知卷入洗钱案,这还不够,警察还伸手要钱?这不是电影情节,这是温州张先生家人的真实遭遇。
温州的张先生家人最近摊上了一件麻烦事。他们经营的家装公司在5月份接待了一位华侨顾客,全款支付了装修费用。不料,这笔钱竟被怀疑涉及洗钱。河南濮阳警方介入调查,张先生家人积极配合,却遭遇了意料之外的一幕——办案民警索要差旅费。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民警到温州调查时。一名付姓民警向张先生家人索要差旅费,理由是办案经费有限。张先生家人虽然疑惑,但还是通过支付宝转了3000元。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警察办案的基本原则。
张先生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他知道警察办案不应该向当事人索要任何费用。于是,他向濮阳市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后,付姓民警的上级领导刘警官联系张先生,退还了3000元,并表示会严肃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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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警官在与张先生的通话中承认,付姓民警的行为违纪,一定会受到处理。他还透露,付姓民警刚满实习期,对于其行为并不知情。这不禁让人质疑,实习期的民警就能单独办案并索要费用吗?
10月12日,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的相关负责人亲自来到温州,与张先生见面,表示付姓警官已经在接受调查。这一行动表明,警方对此事的重视,也体现了对公众关切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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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警察办案经费和行为规范的广泛讨论。警察作为执法者,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无私。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严惩。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了正义的力量。张先生的坚持投诉,警方的迅速反应,都体现了社会对公正的渴望和维护。这不仅是对个别民警的警示,也是对整个执法队伍的提醒。
这起事件虽然令人震惊,但也给了我们信心。当权力被滥用时,公众的监督和法律的制裁是维护正义的有力武器。让我们期待付姓民警的调查结果,也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如何更好地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共安全上。
民警办案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借口,让受害人或者企业承担,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作为办案经费或其他经费,不准搞“办案提成”;不准以任何名目向报案公民、单位或当事人索要钱物。
这是1995年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通知》强调,凡是发现巧立名目收取办案费和办案中故意刁难、不配合协助的,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如果将两名民警找赵女士索要3000元办案经费,认为为索贿、受贿,要看两名民警受贿金额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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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贿金额在3万元至20万元之间者,视为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3000块钱达不到数额较大,还需要看两名民警有没有收其他的钱,否则无法以受贿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付姓警察的行政处罚是避免不了的,其中,最应该查清的是,这是一个个别事件,还是大面积发生的,另外,这个警察索要办案经费是只有一次还是已经发生了多次,这对事件的定性和对于警方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