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靖远县法院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成功调解了三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保险纠纷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当庭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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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3月,闫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发生车辆侧翻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时向某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驾驶员闫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在某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损失及施救费核定,该车修复完毕后,被保险人急于出车恢复运营,故授权某汽车修理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某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修理费197020元,施救费23770元,共计220790元。

2023年9月,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行车途中发生碰撞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时向某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驾驶员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赵某要求受损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某汽车修理厂对车辆损失及施救费进行核定。该车修复完毕后,被保险人急于出车恢复运营,故授权某汽车修理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某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修理费181515元,施救费13870元,共计195385元。

2024年6月,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行车途中发生车辆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吴某及时向某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驾驶员吴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吴某要求受损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某汽车修理厂对车辆损失及施救费进行核定,但在核定过程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维修价格及项目产生分歧。该车修复完毕后,被保险人急于出车恢复运营,故授权某汽车修理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请求某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修理费105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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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靖远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在收到这三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发现原告某汽车修理厂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均相同,只是案涉标的不一致,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群众诉累,在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并案审理。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标的仍然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意利用两周的时间进行私下协商,希望双方各让一步,能够达成调解意见。审理结束后,承办法官也分别向原被告双方打电话进行沟通,结合法、理、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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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某汽车修理厂与某保险公司就三个案件车辆维修费达成一致意见,共计给付某汽车修理厂300900元。至此,三起纠纷圆满解决。

靖远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从细微处入手、从便民处着想,三案并审,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更加高效、便捷的解决了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为打造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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