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房地产建工行业低迷,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建筑业与房地产经济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众多房建项目的烂尾,也导致工程款拖欠情况严重。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纠纷问题,便成为了建工律师实现创收增长的切口。
简而言之,价款结算纠纷是将一直存在的高频痛难点。哪怕是经济下行阶段,也没有哪个把价款结算研究透了的建工律师会愁案源、愁创收。
原因也很简单,相关纠纷中,工程价款及结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核心争议,涉及建设工程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也是各方当事人争议和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能否顺利落地,价款结算是重中之重。而裁判规则,就是确保这个项目不偏离正轨的“最后一道屏障”。此时,自然要听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前法官传授裁判规则,他们在处理案件时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比任何人都更清楚——
哪些细节容易引起争议、哪些合同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问题、哪些风险亟待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哪些最新司法动态和趋势需要持续关注。
建工律师的战场不仅仅是法庭,更是每一份合同、每一次谈判,它们集中体现在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中,体现在对于相关裁判规则的掌握上。
10月14日晚19:00,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司伟教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他办理过超1000件房地产建工案件,将最高院的实战经验与学术研究相结合,为建工律师提供最贴近实务、最具操作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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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最高院法官深度剖析
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占建工律师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60%甚至以上。它不仅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更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学习裁判规则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
以一直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难题——未完工工程价款结算为例,它俗称半拉子工程或烂尾工程,承包人一般也投入了相当的劳力、物力,其有权主张工程款。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若系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在赔偿承包人损失的同时,亦应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然而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未完工程,由于固定价格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成,工程未完工就无法适用固定价款。
比如,在固定价格约定下,承包人停工后未继续施工导致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据实结算工程款,此种情形下,应该如何进行分析应对?法院一般认可怎样的结算方式?
无论是施工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其最终落脚点在于进行司法鉴定;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计价方式有何不同?
又如,必须、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有所区别的。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若未经招投标程序,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对于其他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若发包人仍采取招投标方式,但此外又与承包人签订了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否会随之产生变化?
10月14日晚19:00,司伟教授将针对上述难题展开深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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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直接获取最高院法官的宝贵知识和经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裁判规则,提高专业水平
系统学习施工合同价款结算规则和技巧,了解其中的难点和关键点,在实际工作中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了解最新司法动态和趋势,掌握最新的法律实务知识和信息,保持自己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课程大纲
一、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工程价款结算的基准?
1.有约从约中“约定”的明确性解析与界定
2.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冲突时的应对策略
3.多合同环境下的结算依据与结算策略
4.设计变更时的价款调整与结算处理
5.合同有效但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
二、如何精准确定工程量?
1.工程量确定的实操技巧
2.总价包干下的漏项处理
三、固定价合同如何结算?
1.固定价合同结算的核心原则
2.鉴定申请的必要性评估
3.可调价的四种情形处理方式
4.未完工工程的已完工工程款结算
四、利息与违约责任的实战应用
1.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与实质影响
2.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计付时点
3.利息与违约金的合理适用
讲师介绍
司 伟
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等多地仲裁员
办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大学破产法与特殊资产处置研究中心研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银行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承办或参与办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案件千余件,执笔起草了物权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多篇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刊载;在《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多篇;著有《执行异议之诉:原理与实务》《担保法实务札记》《破产法律报告》等书籍。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具有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
2007至202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任审判员、主审法官,并担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编委、执行编辑,活跃在民商事纠纷裁判与指导的一线。十余年间,共办理房地产、执行异议、金融借款、股权转让等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数篇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其中一篇判决书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荣誉称号;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稿,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分则立法建议稿起草;作为授课教师,通过多种方式宣讲民商事审判理念与规则,多次在国家法官学院、各地法院、律协、企业等为法官、律师、企业员工讲授物权、担保、执行异议、房地产、破产等民商法实务课程,获得学员广泛好评。
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天津大学法学院工作期间,深耕民商法理论研究,专注于理论与实践的连通,笔耕不辍,在《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律评论》《法学论坛》《判解研究》《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数篇,(编)著出版了《执行异议之诉:原理与实务》《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担保法实务札记》《破产法律报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实务指南》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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