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地方的律师管理组织都发布了开展律师行业与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违规合作的《通知》,宣布要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服务机构产生法律业务合作关系的,进行专门清理整顿。

有律师给烟语君发来了一份《律师事务所自查表》,称他们那里已经开展了清理整顿活动。烟语君问他,你会如实填报吗?他的回答是,要如实填报吗?之后,再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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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自查清查整顿行动,已经是近些年不知道开展过几轮了。最典型的例子是,某省律协曾经公开发布“声明”称,已经接到多起针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投诉,反映有人冒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招揽业务等,特别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区分好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性质和类型,不要被冒充律师的法律服务机构蒙骗。

为此,律协还专门提出,全省律所及律师要“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不在上述机构办公,不有偿承接来自该类机构转介的任何案件,不向该类机构支付中介等费用”,否则将按照行业规范严厉查处。

上述“声明”发布了几个月后,媒体报道,该省律协所在的城市,有律所被当地警方贴上了封条查封,原由可能是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合作。更有媒体报道,据网友披露,当地另外一家小型律所,同时注册有自己同名的法律咨询公司,直接从事网络推广与网络引流活动,也因为同样的问题被警方查封。

令人不禁想到的是,既然“声明”中已经提到了,“已经接到多起针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投诉”,为何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查看这些冒用律所、律所的,背后有没有跟律所、律师开展合作呢?

因为根据媒体报道,记者通过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看到,被查封的律所办公地址,跟这几家法律公司的办公地址就在一起;此前的网络照片显示,该律所的名称跟法律咨询的名字,作为展示一起公开张贴在一面墙上......

这些举动,为何没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乃至历次“声明”、整顿活动中发现呢?网上,早就对一些法律公司打出的"打不赢官司不收费、承诺百分百胜诉与回款、7天快速离婚、离婚不用到场"等等宣传口号,质疑不断,不时的就闹上了新闻,甚至有宣传“民事诉讼,保你胜诉”的法律公司,直接开在了司法所的旁边......

但凡思考一点和了解法律规定的就会知道,所谓的法律公司,哪里具有代理案件诉讼的资格?如果法律公司不与某些律所、律师合作,怎么可能出现保证诉讼结果、什么案件都可以承接的宣传口号和实际造作?

一面是各种法律公司公开宣传无论什么纠纷都可以一条龙的从起诉到执行的承接到底,并且时不时的爆出当事人从法律公司直接委托到了律师的新闻;一面却是各地律师管理部门各种声明各种整顿的称禁止律所及律师跟各种法律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往往是只见声明和整顿,少有看到有人因此受到了惩处。

由此,也便可以理解了上文中的律师看到这张“自查表”的表现。试想,如果自行上报了此前跟法律公司合作过,并且因此而受到了惩处,而没有主动上报的,却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岂不是自讨苦吃?

看看历次来的声明及整顿之后,不仅没有阻断律师行业跟法律公司的联系,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的人员和办公机构合署办公,以至于酿成了刑事案件直接被查封的局面。如此的担忧,还是意外吗?

最近,本号自行删除了《一省七名律师同日被公开处罚吊销律师证,涉及罪名均为行贿》一文,原因是,发文之后,有律师提醒,这七名律师公示的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依据”是违反了《律师法》中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而并非《律师法》中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二项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所以,不能仅根据这简版的处罚决定,就得出这七名律师都是涉及行贿罪而被吊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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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写文章时,烟语君还专门查了一下法条,不过只是翻到了《律师法》中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二项,就没有往下翻法条,又看到不少的法律自媒体引用的就是这项法条,就轻信了。当时写文章时还在想,是不是这简版的处罚决定书写错了,明明法条没有第二款,怎么列出一个第二款?

事实上,现在不少的自媒体还在认为这七名律师都是因为行贿被判刑被吊证的。造成如此的原因,跟处罚决定书的公示内容不无关系。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如今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内容越来越简单。

有些干脆不写具体的处罚理由了,有些干脆连律师和律所的名字也不公开了,更有的干脆连处罚决定书一律不公开了。甚至有地方,因为转发了其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找上门要求删除,不准传播。如此的处罚力度和不予公开的态度,还怎么起到纠正行风、惩戒效尤、警示社会的效果?

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75.4 万个,专业法律服务人员 399.7 万人,其中有律师72万多人,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呈现出从业人员众多、各种竞争白热化、管理需要规范化的状态。

网络时代,面对各种法律服务力量,律师应该如何宣传推广自己,律所应该如何适应形势需要等问题,面对从业人数猛增以至于很多律师面临生存问题时,如何形成公开公平、执法一律平等的竞争环境,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