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相信财税朋友非常熟悉,一旦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红决议,针对自然人股东,支付其股息红利时,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但是,实务中,有些情形并没有直接体现为分红,比如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股本)、报销股东(仅指自然人股东,下同)支出等问题,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只是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比如: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会计处理一般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报销股东费用,会计处理一般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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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其实还需要进行涉税处理,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对于企业还是股东来说,都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本文总结实务中常见的视同分红缴税的情形,提醒大家注意,规避相应的风险。

01

资本公积转增视同分红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企业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02

留存收益转增视同分红

提到留存收益,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相当熟悉。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类。针对留存收益转增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也有明确的规定,分析如下。

1.盈余公积金转增

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54号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见下文。

2.未分配利润转增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的精神,相当于先对自然人股东进行分红,然后自然人股东再用取得分红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增资。那么在分红过程中,自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视同分红

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应认为所得支付,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虽然没有支付,仍然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56号文件,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是,这是对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其他地方税局是否执行存疑;二是,该文件的规定,疑似与上位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针对该文件,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其执行口径,尽量规避税务风险。

04

股东将企业资金由于自身支出视同分红

实务中,确实存在股东用企业资金为自己或亲属支付各种支出的情况,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1.股东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

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认定为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东将企业资金用于财产性支出

根据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5

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不归还视同分红

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个人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实务中,针对企业转增行为、企业资金支付股东各项支出及股东长期借款不还的行为,要关注相关涉税处理,避免给股东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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