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几种情形,与女性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第一,纯粹被骗色,不能告强奸。之前我们接到过咨询,当事人女性,称自己在网上认识了个高富帅,对方自称经营公司、朋友圈各种豪宅、豪车、名表等方式,女方误以为对方系富二代,二人谈起了恋爱发生了关系,后来女方才知道对方是个无业游民,豪车是租的。女方被欺骗感情被骗色,那么能不能去报案告对方强奸呢?答案是不能。但如果两人交往期间,男方以父母病危、投资编各种理由骗钱的,那么可以报警告他诈骗。在某些的情况下,也可以告对方涉嫌重婚罪。大家要知道,强奸罪成立前提必须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第二潜规则。比如甲自称是导演,在网上发布剧组招聘临时演员的消息。女子乙在应聘的过程中,甲对乙说,如果想要上戏,就必须遵守潜规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乙和甲发生关系后,发现甲根本就不是导演。这种情况,甲是否构成强奸罪呢?答案是不构成,因为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双方属于自愿行为。
第三虚假包养。之前我们接到咨询,一个女子称在网上认识了个男的,对方自称是个富二代,说要一个月三万包养她,她信以为真,两人相约见面并发生关系,结果男子趁她熟睡之时,将她手机里几百块钱给转走了。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虽然女方被对方的虚假身份所骗,但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是同意的,所以男方不构成强奸罪。现在你清楚了嘛,如果你有刑事案件问题,可以直接私信我聊聊,让我们来帮你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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