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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县界牌镇诚信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水果罐头(杨梅罐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界牌镇诚信超市销售的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罐头(杨梅罐头),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界牌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界牌镇诚信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水果罐头(杨梅罐头)经营额合计72元,获利27元,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但因无法联系具体消费者,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3瓶水果罐头(杨梅罐头);2、没收违法所得27元;3、处以罚款10000元。

2、滨海县界牌镇娟子超市经营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酥馋豆(蚕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界牌镇娟子超市销售的临沂逗伊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馋豆(蚕豆),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界牌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界牌镇娟子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香酥馋豆(蚕豆)1箱(30袋),抽检购样11袋,剩余19袋由上级供货商召回,未向消费者售出,故未实施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进货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3、滨海县东坎街道宝悦阁酒楼使用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东坎街道宝悦阁酒楼使用的姜,甲拌磷、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宝悦阁酒楼,并对该酒楼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姜货值金额36元,因姜用作配菜烹制菜品时使用,无法统计具体使用姜的菜品及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当事人为餐饮服务单位,姜不单独对外销售,故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滨海县东坎街道福幸人家酒楼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东坎街道福幸人家酒楼使用的自消毒碗和自消毒酒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福幸人家酒楼经营者江某某,并对该酒楼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碗和自消毒酒杯清洗消毒均由店内工作人员完成,因操作不当致使被抽检餐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滨海县东坎街道桂兰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东坎街道桂兰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桂兰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并对该食品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鳊鱼均由经营者于别处进货,因进货查验不严格致使被抽检鳊鱼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滨海县东坎街道景程私房菜馆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东坎街道景程私房菜馆使用的自消毒骨碟和自消毒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景程私房菜馆经营者程某某,并对该私房菜馆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骨碟和自消毒筷子清洗消毒均由店内工作人员完成,因操作不当致使被抽检餐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滨海县坎北街道蒯建水产品销售点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坎北街道蒯建水产品销售点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蒯建水产品销售点,并对该销售点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鳊鱼货值金额77.44元,违法所得77.44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滨海县坎北街道刘秀琴蔬菜销售点刘某某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坎北街道刘秀琴蔬菜销售点刘某某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刘秀琴蔬菜销售点刘某某,并对刘某某摊位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生姜货值金额63.2元,违法所得63.2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滨海县坎北街道宋玲玲蔬菜销售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坎北街道宋玲玲蔬菜销售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普通白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宋玲玲蔬菜销售点(个体工商户),并对该销售点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普通白菜货值金额25.64元,违法所得25.64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9、滨海县坎北街道闫长军蔬菜销售点闫某某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坎北街道闫长军蔬菜销售点闫某某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闫长军蔬菜销售点闫某某,并对闫某某摊位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生姜货值金额51.84元,违法所得51.84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0、滨海县坎北街道周鹏辉蔬菜销售点周某某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坎北街道周鹏辉蔬菜销售点周某某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城中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周鹏辉蔬菜销售点周某某,并对周某某摊位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生姜货值金额87.36元,违法所得87.36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1、海县和润万家超市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滨海县和润万家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和润万家超市,并对滨海县和润万家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山药124元,违法所得36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处以罚款2000元。

12、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爱兰果蔬店使用的鸡丁(调理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爱兰果蔬店使用的鸡丁(调理肉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爱兰果蔬店,并对店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鸡丁(调理肉制品)21.06元,违法所得21.06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地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3、盐城市滨海县辉涵生活超市销售的三明治(草莓味)(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辉涵生活超市销售的三明治(草莓味)(糕点),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辉涵生活超市,并对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三明治(草莓味)(糕点)38元,违法所得38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地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4、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惠邻鲜果铺使用的鸡中翅(调理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惠邻鲜果铺使用的鸡中翅(调理肉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惠邻鲜果铺,并对店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鸡中翅(调理肉制品)35.04元,违法所得35.04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地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5.0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5、盐城市滨海县天场镇茫茫蔬菜门市部使用的奥尔良鸡丁(调理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天场镇茫茫蔬菜门市部使用的奥尔良鸡丁(调理肉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天场镇茫茫蔬菜门市部,并对店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奥尔良鸡丁(调理肉制品)12.32元,违法所得12.32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地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6、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博润便利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博润便利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博润便利店,并对店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香蕉21.72元,违法所得21.72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香蕉的过程中,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农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同时保存了相关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7、苏果超市滨海县蔡桥镇加盟店经营的姜和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果超市滨海县蔡桥镇加盟店经营的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经营的百合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苏果超市滨海县蔡桥镇加盟店,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姜和百合货值金额590.04元,获取违法所得115.04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供应商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和检测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来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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