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报》整版刊发牡丹江中院关于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引发很大关注。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资产超31亿元,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超14亿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版面上密密麻麻的贪腐事项,以及这一连串的数字概况,让观者触目惊心。李传良系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于2018年11月逃匿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2024年9月,李传良贪腐案被立案受理。
很多人关心,腐败分子逃到了国外,其贪腐案如何办理?
其实,早在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之后,最高法、最高检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对外逃腐败分子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日益完善。
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正,新增“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解决了对外逃腐败分子只能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其本人不能缺席审判的问题。2020年10月,“百名红通人员”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就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通过这些制度和程序的完善,织牢织密追逃追赃之网。
追逃追赃是一项跨领域、跨部门的工作,往往涉及外交、司法、执法、金融等,只有整合各方力量,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明确各单位、各岗位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才能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这次,李传良案被查封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滩涂、林地等,其实就可以看到多部门协作的影子。
值得一提的是,曾经帮助李传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成祥、鸡西市财政局金融研究所原副所长董玉琨等人,已经被逮捕。这也给了那些协助腐败分子外逃的帮凶以严正警告,而通过司法震慑“协逃”人员,也可以形成对腐败分子外逃渠道的挤压。
境外不是“法外”,避罪没有“天堂”。近年来,针对外逃腐败分子,中央一再强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其中,在经济上让外逃腐败分子“断血”,使其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进而逼迫其回国自首,是一个重要手段。
当然,舆论场上也不乏这样的疑问:对于已经转移到国外的赃款,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
并非如此。我国《监察法》有一整章专门对反腐败国际合作做了规定,其中提到,“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这也就是说,赃款无论在哪里都不可能是绝对安全的。近几年,不少外逃人员就是因为在经济上捉襟见肘,在精神上终日惶惶,最终只能回国接受审判。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跨境腐败案件,追赃挽损102亿元,“天网2023”行动追回外逃人员1624人。
所以,不要以为逃到了国外,就可以高枕无忧。法网恢恢,越织越密,追逃追赃工作不仅可以做到“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也正在进一步达成“既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的效果。
对李传良案的查处,既释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也再次说明,无论涉案人员是何职务、身处何地,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应受到制裁,都会受到制裁。
而从长远来看,一个地级市的副市长,腐败到如此令人咋舌的程度,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单靠事后追究还不够,预防腐败、预防外逃的机制同样需要不断完善。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法律内运行,接受充分的监督和严格的约束,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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