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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家庭社会关系中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话题

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始终是法院考量的重心

近日,安岳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案后当事人送来锦旗。

案情介绍

原告小凤(化名),被告张三(化名)自由恋爱多年,并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次月小凤生育了儿子小张。

在生活的柴米油盐和养育子女的疲惫争吵中,两人于2022年5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张三,但在小张小学毕业前跟随母亲生活。

随着时间推移,张三因工作变动经常出差,无法稳定履行对孩子的日常抚养和教育职责,而小凤一直深度参与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积极履行母亲的责任。

小张在小学毕业按父母约定,跟随张三生活一段时间后,仍旧想要跟随母亲小凤生活。

考虑到小张的健康成长和自我意愿,小凤向张三提出变更抚养权,张三仅需支付孩子成年前的抚养费即可,张三拒绝,小凤遂将其诉至安岳法院。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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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评估了双方家长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细心询问了小张本人的想法,并听取了教育、心理、群团组织等多方专业人员对孩子成长需求的意见。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法院判决小张由母亲小凤抚养。

判决生效后,小凤送来锦旗,对安岳法院的高效审理和公正裁决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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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供稿:陶 攀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轩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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