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本报从舟山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4·17起重伤害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4月17日,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成七路190号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承租厂房智能车间中跨东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1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租赁中铁宝桥(舟山)有限公司智能车间用于桥梁钢结构项目板单元等生产任务,系中宝公司智能车间实际生产主体。中宝公司,系事故发生场地出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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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4年4月17日,中盛公司的智能车间车间主任钱某安排装配班组进行狮子洋项目板单元组装,中盛公司班组长黄某某给杜某某派工进行钢板组装工作。下午13时许,杜某某、蒋某某、马某某等开始钢板组装工作,下午13时30分许,杜某某与马某某开始起重吊装作业。板钩钩取钢板时,板钩发生滑移钩尖钩到了桥面板打磨机工作平台,在起升过程中板钩出现塑性变形并脱离钢板、板钩飞出砸中杜某某头面部。4月17日14时38分,杜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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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调查组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未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吊索具的情况下采用单边吊的方式进行起重作业,未确认板钩与被吊物接触的牢固程度,在板钩滑移勾住桥面板打磨机工作平台时作业人员仍指挥起重司机起吊,板钩持续受力发生塑性变形后脱离钢板打中作业人员头面部。

调查组还指出,事故暴露出中盛公司存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不落实等问题。调查组同时明确了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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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有多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其中,中盛公司负责人单某某、中盛公司专职安全员张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均建议市应急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盛公司智能车间主任钱某、中盛公司班组长黄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均建议中盛公司进行处罚。

此外,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中盛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方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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