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于跨境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75岁的香港男性将比自己年轻25岁的内地妻子告上法庭,向法院提出撤销其在婚后赠与妻子100%房产等诉讼请求,该案未当庭宣判。读特新闻记者了解到,近年有不少类似的跨境婚姻矛盾发生,且多与财产纠纷有关。

年过七旬的老人为什么将妻子告上法庭跨境婚姻的诉讼面临哪些难点?如何保障跨境婚姻的稳定发展?

丈夫起诉妻子,请求法院撤销房屋赠与

10月10日上午,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即其妻子袁某(化名)的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未当庭宣判。被告人经法院传票后,未到法庭参加庭审。

张某在庭审时表示,2020年8月两人分居后,他和妻子就没再见过面,反复拨打妻子的电话也没人接听。

张某与妻子的矛盾因房产而起。记者从张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了解到,张某出生于1949年,来自中国香港。2008年5月,他与小25岁的内地女友袁某在香港登记结婚。之后,两人共同生活在张某于婚前购买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屋中。基于妻子承诺为其养老送终,张某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和2016年2月2日,分两次将当时居住的房产过户登记在妻子名下。

赠与房屋后,两人的关系急转直下。据张某及其代理律师讲述,张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没有履行照顾义务,且辱骂和欺凌张某。2020年8月左右,无法在家正常生活的张某向妹妹求助,从家搬离后到惠州租房住,由其妹妹聘请的保姆照顾,经济来源于亲友支援。

民事起诉状显示,2024年3月,张某在香港医院确诊膀胱癌并进行手术,至今仍需要定期前往香港医院治疗,仅靠政府补贴和亲友支援不足以支付高额医疗费、保姆费、房租和其他日常生活费用,急需妻子扶养和支付医疗费。

张某反复联系妻子袁某无果后,两次向妻子发送律师函,依然没有收到回应,遂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屋100%份额的赠与行为,判决袁某配合张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袁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后,记者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该案被告袁某,向其核实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时,袁某的电话仍无法接通,短信也未有回复。

跨境婚姻矛盾多涉及财产纠纷

类似该案的跨境婚姻纠纷并非个例。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广东讼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钊君表示,他此前也遇到不少关于跨境婚姻在离婚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咨询需求。据其在法律案件检索系统查询,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1日,内地与香港的跨境婚姻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有数千例,其中以离婚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第三和第四分别是抚养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

周钊君曾关注过一起与该案情况相似的诉讼。在这起诉讼中,来自香港的王某(化名)也因房产纠纷将妻子告上法庭。据周钊君讲述,王某的妻子来自内地,比王某年轻10岁。王某婚前在深圳全款购买了两套房子,婚后因为债务问题,将这两套房都过户到了妻子名下。之后两人婚姻破裂,王某希望分割财产,和妻子一人一套房,但遭妻子反对,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周钊君表示,有不少香港与内地的跨境婚姻矛盾与财产有关。那么,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面临哪些困难?周钊君表示,最主要的困难就是诉讼材料的送达问题。如果被告人不居住在内地,法院难以及时给被告人送达传票、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还有可能需要在香港登报公告。如果长时间送达不了,案件就有可能会一直拖延下去。

其次是诉讼代理律师难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特别是在拥有香港身份之后是否已注销内地公民身份,“除非有当事人的证件号码,我们可以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不然这个问题就很难解决。”

律师:建议跨境夫妻提前签署财产赠与和抚养义务协议

据中新社香港5月22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署理局长卓孝业表示,过去十年间,与中国内地的跨境婚姻数量约占香港注册婚姻数量的三分之一。随着香港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及香港与内地通关安排更便捷,两地居民交流愈加频繁,相信这一跨境婚姻占比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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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经由深圳湾口岸入境。(新华社/图)

对于年龄差距较大的跨境婚姻,广东讼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钊君建议,夫妻双方在结婚时最好签一份关于财产赠与和扶养义务的协议,提前约束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引发矛盾纠纷。

针对张某与袁某的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广东讼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亮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依据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被告的婚前个人房产。而本案适用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应当是判断被告是否达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标准。“不论何时何地,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读特新闻记者 陈雯莉

(来源:读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