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讲两个案子,这两个案子线索非常明显,而且破案也很容易。只是这官员的判决十分不可思议,且让我们细细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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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时有一个小孩儿名叫朱谦之,他和母亲相依为命,可惜好景不长,他的母亲病死了。他将母亲葬在了田埂上,但是没过多久,他母亲的坟被同族人朱幼方开荒的时候烧毁了。母亲的坟墓被烧毁了之后,朱谦之就像失了魂一样成日在母亲坟前哭泣。

十几年后,朱谦之长成了一个强壮的小伙子,但他始终没有娶妻,一门心思就是要杀了朱幼方报仇。终于他等到了这个机会,将朱谦之给杀了并且自首。处理这个案子的县令非常同情朱谦之,将这案子写在奏表上交给了齐武帝,齐武帝非常欣赏朱谦之的孝顺,就将他给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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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谦之杀朱幼方又在朱幼方的小儿子朱恽心中留下了阴影,朱恽找到了机会将朱谦之给杀了。朱谦之的哥哥朱选之也是气不过,又把朱恽给杀了。朱选之杀朱恽一案又送到了齐武帝面前,他感慨道:“都是义举啊,通通赦免了吧。”所以杀来杀去,朱选之最终胜利了。

而同在南朝的另一个案子正好相反,对比一看更有意思。南朝宋孝武帝年间,有一个叫做唐赐的人,这个平时最大的喜好就是喝酒。因为常年饮酒他的肠胃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有一天他竟然一下子吐出了十几条虫子出来。

唐赐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但是他是个凡事都想弄个明白的人,他对妻子张氏说:“我死了之后,你一定要把我的肚子打开来看看,里面到底是什么东西,以后烧纸的时候记得告诉我。”

她的妻子就照办了,唐赐的肚子打开之后,他的胃烂得一塌糊涂,其他的内脏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溃烂。张氏敢将老公的肚子剖了,只替丈夫求一个“死得明白”,她勇气可嘉,可是在当时的律法之下,张氏犯了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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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法律条文之中,损伤他人的遗体是一个大罪过,要被判四年的徒刑,如果伤害的是丈夫的尸体还要加一年。而唐赐的儿子在旁边看着母亲剖开丈夫的肚子没有阻拦就是不孝之罪,要被判处死刑。

当时三公郎认为张氏是按照丈夫的遗嘱做的,儿子也是,他们不是故意伤害唐赐的,所以不应该判刑。而顾觊之认为法律规定的就是不能侵犯别人的遗体,况且还是自己的亲人的。他坚持按照法律判处张氏,并且判定唐赐的儿子不孝之罪。皇帝得知此案之后,同意了顾觊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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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感情,到底哪一项才是判处罪人的决定因素?大约在当朝者心中,只有自己心中的伦理纲常才是基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