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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缘巧合,得到一份民国时期的“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虽然有假的嫌疑,作为看个稀奇,还是值得收藏。

妓女的起源,据说在我国春秋时期就有了娼妓的职业。不过,那时候的“妓”,是卖艺不卖身。所谓的娼,一开始写作“倡”,“倡”通“唱”,即以卖唱为手艺的艺人,并不从事肉体交易。

有文章认为,妓女可以分为宫妓、官妓、家妓、军妓、民妓五类。

宫妓,也就是在皇宫里服务的艺伎,客观地说,这些妓者卖艺不卖身,类似于现在的歌舞团从业者。但可能会被皇帝作为礼品赏赐给大臣或有功之人,身不由己。

官妓,乐籍是官家妓院的从业者,是古代供奉官员的妓女。唐、宋时官场应酬会宴,有官妓侍候。明代官妓隶属于教坊司,不再侍候官吏。清初废官妓制,但清朝乾隆时期仍存在类似于官妓的妓女。

家妓,仅为为官者或大户富贵人家畜养的艺人,也并不从事肉体交易,但难免被主人用来招待客人,或作为礼品赠送他人,还不是人们常识认知意义上的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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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妓,也叫营妓。传说创始人为卧薪尝胆的越王勾践。勾践为了提高长期在外作战的士兵战斗力,在营地附近就地征召适龄妇女到军队里侍奉士兵,开创了军妓先河。勾践的军妓还是临时性的,到了汉武帝时期,军妓渐渐制度化,被抄家的犯人女眷大多充当军妓。

民妓,就是出卖肉体,从事钱色交易的妓女。这类女子大多因贫从事肉体生意,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被拐卖、被强迫从事这个行业,还有一小部分人则追求享受,自甘堕落而乐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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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分为两部分,右侧为许可执照,有妓女的姓名、年龄,为娼原因为“因贫”,是否自愿为“自愿”,从业处所为“梦春楼”。落款处有妓女的照片及指印,照片上方标注有“谨呈北平市警察局转呈北平市政府”。

执照的左侧为保证书,大体意思是保证人保证从业妓女遵守政府命令,如有不法行为由保证人承担完全责任。落款处有“谨呈警察局长转呈北平市长”字样,有中华民国警察署的印章,有保证人、从业妓女的名字、指印,乐户事务所为梦春楼。时间为中国民国十年二月九日(1921年)。

执照的上方写有“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方有“中华民国警察署妓女经营保证书”,可谓各项要素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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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证书,是民国时期妓女合法化的见证,没有证书便不能从事妓女行业。“一双玉臂千人枕,半点朱唇万客尝”,妓女执照,可以说是中国妓女血泪史的一个实物例证。

新中国成立后,消灭了妓女制度,解放了受苦受难的妓女。经过教育改造,妓女都过上了自立更上的生活,像这种妓女执照,作为人生耻辱的见证,绝大多数都已经被主人毁于一旦,留下来的确属凤毛麟角。手头的这份证书若是真品,大概可归类为稀世宝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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