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公民怠于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消极行使环境权益的现状揭示公众参与原则贯彻渠道“自下而上”内驱不足的问题。环境法律规范中的“软性条款”、合乎环境伦理的需要及环境规制执行的既有偏差阐明了环境规制需要非正式环境规制或隐性环境规制作为政府公权力、市场力量治理环境的补充。依照社科法学的思路,从经验中切入对个人亲环境行为、绿色偏好的社会建构,通过途径建构与完善生活化激励来加强社会绿色偏好的潜在趋势。个体至公众、意识偏好至义务履行与权力行使,个人参与环境规制在“软法”与“硬法”之间“放德而行,循道而趋”以促成环境治理的“社会自觉”趋向实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引言

公众参与环境规制作为公众参与原则与社会调整机制的具象途径,其本身与市场力量所对应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公权力所对应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共同内嵌于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划分之中,公众参与环境规制不仅是治理环境的有效路径,其本身也具有法理上的内在价值。而公众参与在实践中未能实质地影响环境治理,有“披着民主的外衣”之虞,环境治理难以受到社会调整机制的聚焦来修正环境规制执行的各类偏差现象,因此有呼吁适当拓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范围的声音,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制度中,有最终决策能体现对公民意见的汲取的期望等——通过强化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的保障来贯彻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当然地意指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合理性论证与反思性交涉过程能提升环境规制策略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是保障公众基本环境权的要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所称的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作为公众这个集合的子集,在公众所指向的范围之内,因而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是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外延,也理应是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前提与基础。目前对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研究大多与环境规制执行的异质化现象、原因及其在不同领域所产生的效果相关,鲜有研究从经验切入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可实现性或实现路径。改善环境治理社会参与程度较低的现状应深化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外延,即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本文通过阐述其必要性,结合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知识与公民生活实践,进而阐述其可实现性,通过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途径来促成个人亲环境的认知与行为习惯的养成,继而强化个人绿色偏好以加强绿色社会偏好的潜在趋势。从个体出发,走出“自上而下”的视角困囿,在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价值实现过程中逐渐平衡环境治理对公权力的路径依赖程度,消褪消退我国环境治理模式被冠以“环境威权主义”的污名化解读。

二、环境规制的定义及类别

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将经济规制理解为政府管制,包含积极的鼓励与消极的限制双重面向。日本的经济规制中包含对公益事业的规制,即对电气、城市煤气、热供给等事项依靠法律赋予政府各级机构的规制权限及行政指导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经济法语境下的规制离不开公权力干预与政府管制。社会性规制针对市场失灵的问题展开,涵盖消费者保护、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规制中的社会性是指这些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们自愿接受的,并存在一定的约束力。社会性规制的客体、对象与经济规制不同,规制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不论是“社会控制”中需要掌握个体对经济偏好的普遍化追求,还是将“self-regualtion”嵌合于“social regualtion”,社会性规制发挥效能的方式源自多方力量的聚合,不仅仅由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负有的行政职能主导,也受社会力量,如社会基线理论、社会偏好理论等反映社会普遍现象的内在规律所影响。

环境规制的内涵与外延及分类在学界都尚未形成统一。有学者认为环境规制是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对污染排放主体的排污行为所产生的约束性影响的总和,且基于道德观和责任感的环境保护行为不应包含在环境规制范畴内。也有学者提出村规民约、道德意识、民风民俗纳入环境规制的范围之内,在城市边缘社区发展包容性环境规制。从环境规制的分类来看,宏观层面分为两类,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非正式环境规制通过社会规范、道德和惯例作为正式环境规制缺失或薄弱时的补充。也有学者将环境规制分为显性环境规制和隐性环境规制,隐性环境规制即指内在于个体的环保思想、观念、态度等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中观层面,按照规制发挥作用的主体,即政府、市场、社会混合调整原则所对应的三种途径,划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与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而第三类环境规制存在自愿性环境规制、自主型环境规制与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等说法,笔者采纳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的类别划分,以与治理结构的三元划分及混合调整原则协调一致。微观层面有协商型环境规制、自愿型环境规制中的自我规制等分类。

非正式环境规制与隐性环境规制均指向个体间差异较大的、集体不统一的环境保护行为,背后是不同程度的亲环境态度、意识与偏好,而这种个体环保思想与集体的绿色偏好离不开社会塑造。由于环境问题具有的潜伏性、复杂性、积累性等特点加之作为环境要素的土地、空气等难以明晰产权,在一些环境要素上无法抹去“公地悲剧”的底色,环境保护这类非市场决策问题需要非正式环境规制与隐性环境规制的补充。深化现有环境规制的外延能帮助厘清各类环境规制发挥效能的方式,继而能进一步对环境规制逐类分析并针对其有的放矢逐步完善。在对环境规制中观层面的分类中,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侧重关注保障公众参与权利与深化公众参与路径,忽视了建构个体间不受监管的外部性行为内化的规制。

综上所述,站在环境规制发挥效能的途径来看,环境规制是指以政府公权力主导的,通过市场激励与社会调整所产生的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约束性影响的规则,个人环境保护义务与基于道德观、责任感的亲环境行为、绿色偏好作为前者约束性规则的补充。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是环境规制中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的外延,是个人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行为,其归属于非正式环境规制或者隐性环境规制,以绿色偏好、道德观为前提,强调自觉主动参与环境治理。个人环境保护规范义务在实践中严重失灵,对约束和改变个人环境损害行为几乎无效,以直接要求的方式来驱动个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其效果并不理想,应从养成个人绿色偏好、亲环境行为来倒推个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个人环境保护义务得到普遍实现,能促成个人的亲环境行为、绿色偏好构筑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绿色的社会偏好,再由公众普遍增强的环保意识、参与绿色事务的意愿促成个人积极地行使环境权益,改善环境法律规范中“义务本位”导向所呈现的义务得不到履行,权利也“无人问津”的情境,环境权“束之高阁”的情况或许也能希冀改善,个人参与进环境规制使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渠道两头打通,更多的司法实践促成环境权水到渠成地回流到立法之中。

三、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必要

“软条款”或者说“软法性条款”是指未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环境保护法的“软性条款”共计48条,分为宣示性条款、陈述性条款、倡导性条款和赋权性条款,这些“软性条款”并没有切实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例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所倡导的“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法规层面具有大量的倡导性条款激励个人参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15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并且国家鼓励环境主管部门推动环境保护有奖举报的专项资金的设立,第10条、第17条、第18条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3条等条款均鼓励个人参与环境治理。在民法上,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行政管理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的《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中第3条,对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具有突出贡献者,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和奖励。这些“软条款”皆在社会层面,鼓励个体或团体自愿参与环境治理,一方面“软条款”在“硬法”不可行的调整范围内比其更合适与更具优越性,但另一方面“软条款”在实际成效上相比硬法显出局限。

国内环境治理“软条款”对个体、团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激励作用有限,首先是其本身应借鉴国际上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际上化学工业的责任关怀计划(Responsible Care Programme)等颇有效果的自愿型环境规制,比较区域法或国际法对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架构,建构并调整激励模式,加大激励力度。其次“软条款”应结合社会、经济两方面深化其激励效果,譬如站在教育角度,从小教育引导,培养社会责任以期实现“社会自觉”,又例如,对个体或企业的卓越环境保护行为设立专项资金以激励并宣传渗透,在公民生活层面使其实际接触亲环境行为的激励实例。

这些“软性条款”本身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进行了价值宣示。一方面环境法律规范本来也不应对公众课予威慑与惩罚性的后果来强迫其进行社会自治或参与进环境治理,另一方面“软性条款”中大部分通过正向激励来驱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即使无实质惩罚后果,在现代法治背景下,信仰法律,做一个守法公民也是公民必须遵守与履行的自觉。

环境权与法律实践的融合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利益要求”以回应现代人类社会因自然这一媒介发生的纠纷及间接调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义务与环境权利在法律实践中犹如环境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一样,略显边缘,法的正式规范与正式结构所附带的内里僵化以及其本身的有限功能表露出法的局限性,这点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尤为突出。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物品,所取得效益的非排他性和外部性难以逃脱治理主体尤其是个人与社会指向“搭便车”、规避责任或机会主义的困境,这也是环境保护以公权力引导为主,需要社会性规制去规范的原因。环境可持续发展,满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实质上是最基本与最低的要求,环境本身的美学价值赋予人类精神慰藉与精神满足,更高层次与更高质量的环境保护又如何规避公共治理集体行动的困境呢?因此,环境法律规范的“软性条款”不仅应当指引环境保护的未来道路,也要对当下环境治理结果实际的控制程度与市民、社会治理现实作出回应,仅在市民社会层面,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能通过这些“软性条款”得到内化吗?是不能的,笔者以为,环境法律规范在中国现代已经受到法本身的局限性的制约,法律激活亲环境的社会规范与社会架构,首先应超越法律,法律提供指引,道德规范进行建构与操作,探寻社会自觉的实现道路继而获得法律确认,从法律框架之外来回填与回哺法律。

除了依赖公权力与市场的力量发挥环境规制的效能外,以微观的视角,个人不受监管的行动偏好能减少碳足迹从而也能达到优化环境质量的效果。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相较个人的绿色行为偏好而言,其二者的效益体量不可比拟,但个人参与环境规制,养成个体的亲环境行为、绿色偏好能裨益于环境治理。首先,个人的绿色行为偏好能促成绿色的社会偏好,从市民社会来影响团体社会,例如市民社会的绿色偏好能让企业、社会公益组织自发地重视绿色声誉,间接促进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效能提升、推动对环境友好的认证机制发展等。其次,缩小个体间的足迹差异来平衡个体间的环境伦理,合乎环境正义。

不受监管的行为存在被忽略的伦理问题——个体足迹(碳足迹、拥堵足迹、噪声足迹等)的差异性。个体足迹因个体与个体之间差异体量较小而被社会容忍,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存在外部不经济相同,个体足迹差异也存在外部性。生产的外部成本可以通过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尽可能内化,而个体足迹差异被纳入了“容忍义务”之中。不受监管的外部性当然不应用“硬法”去内化,但存在于阶层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就源于个体间没有被内化的足迹差异。个体间的非公平若不被重视,这种不公平传递的价值取向将会延伸至团体社会。个人参与环境规制不仅是治理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环境伦理趋向公平的必经之路,正如前文论述,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的效能发挥或提升不应仅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行使权力的渠道保障奉为圭臬,应注意到环境治理、绿色偏好的“社会自觉”之阙如,将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所发挥的效能作为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效能的补充,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结构优化中引导公民积极行使环境相关权益,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并在此过程中因循双碳目标的绿色时代背景下的环境伦理,在环境的有效管理与环境伦理之间,在“软法”与“硬法”之间,法治与德治之间“放德而行,循道而趋”。

针对如何管理有害的溢出效应这一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家威廉·诺德豪斯提出“无悔政策”的建议。通过采取微小的措施,实质性地减少溢出效应,这些措施对行为者几乎没有影响,其通过现代科技产品这种媒介产生较大的作用,譬如通过减少汽车的驾驶距离、根据个人需求调整空调的度数等。“无悔政策”不影响远期和近期的经济发展,对形成绿色社会偏好的积极意义能间接利于经济发展。与外部性内部化同样的底层逻辑,谁污染谁承担,对于不受监管的行为规制的效能取决于个体是否自主自愿采取微小的措施来提升环境质量,通过环境质量提升所取得的显著的边际收益,在理论上获得高效率的社会效益。这些微小的措施具有对产生外部性程度较小的个体补偿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依据“无悔政策”采取的措施的效能与环境容量及其执行效能这两个变量有关,如果环境容量设置及所发挥的效能达到理想状态,个体足迹的自主减少行为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微小的帮助,但对于提升市民社会治理环境的主动性,参与绿色政策、绿色经济的社会偏好或者积极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环境相关权益具有可预见的正面影响。环境容量未设置或者其执行效能非理想状态,譬如对环境指标、数据存在利用不同的数据口径进行数据游戏等现象,个人参与环境规制作为公众参与环境规制的外延,补充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结合。

在农用地发挥生态外部效益的课题上,尤其依赖农户或者承包经营者的妥当管理,这种管理行为呈现出“同一事物或命题中内在蕴含的相反趋势的复杂化现代性”。一方面,农用地管理主体促进着农用地正外部效益地发挥,另一方面,其也存在过量使用农药、化学化肥的情况,增加了化学制剂残留流入附近河域的可能与风险,农用地管理主体既可以是环境伦理中的“不公平方”,又可以对农用地产生不当管理行为,增加环境污染的潜在可能性。若农户与承包经营者对农用地的管理具有绿色偏好,并且绿色行为能被市场“对价支付”,如有机农产品能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那么这种隐性环境规制,即个人参与到环境环规之中,能将共存于现代性中,发展与破坏一并出现的“复杂”与“多元”在源头得到一定程度的简化与纾解。

克隆人的研究、基因污染问题究竟是自然科学带来的问题还是社会科学带来的问题?理论上的“纯化工作”,实际上往往是“杂合工作”。这种多元性与复杂性在工业化以来不断攀升,现代的科技产品将个体间的足迹差异不断放大,环境保护议题被越来越重视之后,这种趋势才得以缓和。就个体间的环境伦理而言,“无悔政策”是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所必须依据的一个原则,并且通过个体间自愿内化足迹差异的行为将环境伦理上的现代性回归到“荒野”状态。

“压力型体制”下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执行存在的“策略主义”“象征主义”“上下共谋”等执行偏差现象。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保垂改后,基层治理或者在科层体系中层级更弱的末端治理所面临的“上头千根线,下头一根针”的说法有所缓解,但是,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还在建设过程中,基层执法队伍的经费保障路径也尚在摸索,“执法权下沉到底”尚在路上,委托代理链条末端权责倒错的情况依旧存在。

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体系现存一些问题,例如省际的污染定价合理性问题、省际的市场衔接机制缺失等。更为重要的是,对绿色行为可取得收益未能去风险,即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的羸弱,市场监管不中立,地方保护屡禁不止等问题指向信赖保护原则、合法预期保护原则这样利于形成市场绿色偏好的法律原则没有在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中得到贯彻,最终导致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未能发挥理想效能。

环境规制执行中会出现“逐底竞争”的现象。“逐底竞争”是指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或者防止企业搬迁,地方政府以权力干预环保机构而异质化环境规制的执行,通过降低环境规制标准、减轻环境规制执行的力度或者对环境税费给予优惠等行为,明示或暗示企业在该区域内生产的外部性无需内化或者内化程度较小来作为吸引或留驻企业的竞争手段。“逐底竞争”会陷入“未必损害社会福利”的社会偏好困境之中,即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与程度,物质匮乏地区的社会偏好支持当地的“逐底竞争”,环境规制执行的优先排序在社会偏好中置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物质逐渐丰富、稳定的工作岗位等益处之后,此时社会、企业与当地政府这三股力量在“逐底竞争”上实现了聚合。

代表性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德国民众对环保话题略有兴趣,在对环保话题感兴趣的普遍程度上,中国与德国存在着差异。这种社会偏好困境以及与发达国家环保兴趣的普遍程度的差异由库兹涅茨曲线理论所指出的经济发展程度所主导,但还有其他因素能促进或阻碍社会绿色偏好形成。19世纪中期英国政府对泰晤士河着手治理,到如今泰晤士河成为河流污染治理的成功案例,公众参与功不可没,而公众参与离不开当时报纸以及其他宣传渠道对该河流治理紧迫性的报道。因此,物质基础坚实与否是公众保护环境,社会形成绿色偏好的重要原因,其他因素也能促进或阻碍社会保护环境,例如媒体的报道宣传,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等等。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社会建构能通过公众这条途径来对“逐底竞争的社会偏好困境”进行一定程度的纾解。

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NT),哈特的不完全契约论都能客观地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执行的偏差及“逐底竞争”的社会偏好困境提供解释。站在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视角,环境规制执行的效能由行动者、转译者及网络三者的运动轨迹所决定。“人”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官员等等,非人之物包括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偏好、权力等因素,人与非人之物相互影响使行动者本身所具有的表达功能发生异质化,如受到社会建构反身性的影响继而发生环境规制执行的异质性偏差现象,异质化的行动者成为转译者,再反过来影响环境规制执行时与网络上的其他扭结的运动轨迹。因此,对环境规制执行而言,环境规制执行的异质化总是存在,问题在于发生这些偏差的效果、影响程度。也会发生特殊的效果,表现为发挥了环境规制的效能,但在网络运动过程中,这种最终效果是由转译者与网络接洽导致的,例如环境规制执行过程中所受的多方力量的动因并不指向治理环境本身,受治理环境带来的相关利益驱动。当然,在人与非人之物,行动者与转译者,运动过程所构成的整张环境规制执行的网络中,其中有一条行动者、转译者、网络与环境规制本身的立法目的、实际所达到效果重合的运动轨迹,夹杂在整张错综复杂的网络之间。站在不完全契约论的视角,信息不对称是剩余控制权或者剩余决定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不完全合同中是时常存在的,当事人会在信息不对称但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做出利于自身的选择,并且不利情况承担者因信息的缺失,不具备与其商榷和博弈的能力。在环境治理上,各方力量的再商议,即社会、市场、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自然资源往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方向开发、使用、配置。

哈特认为公权力在环境保护这样的公共事业上表现出稳健性,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或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从执行主体的角度来对规制的执行进行纠偏固然重要,但公众、社会力量缺失,如何促使公众积极主动去了解环境信息,对粉饰与不完全的信息提出建议与质疑,参与到环境治理的再商议之中,以影响或修正环境规制执行的效能?而在公众充分参与环境规制的实例中,也经常走向自益导向而非公益导向,譬如邻避运动中公众对“按闹分配”的认同感和与之匹配的行为,并不关心项目选址程序及其产生的公共利益。本文不对影响环境规制的条块关系或者环境规制执行的既有偏差作深入论述,仅说明该现象存在,总而言之,环境规制执行的既有偏差需要寻求其他途径予以修正,而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显然是使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衡平自益导向与公益导向,应对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的有效路径。

四、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可能

社会建构是在特定社会语境下,潜移默化地运用一类主导性的话语来对人们的意识产生影响,通过意识认同来影响行为。不论是因果性社会建构(causal social construction)、构成性社会建构(constitutive social construction)还是协同建构主义,社会建构均指向概念构想或者所建构的目标。社会建构通常伴随着真实主义的批评:在“现实性”上滥用社会学的理解力,花言巧语地对建构指向的内容进行修辞。事实上社会建构的本质就是需要标语、标签、文本或其他形式的载体去蕴载话语主体的建构目的,往往会伴随着夸大某一部分内容或仅展示某部分事实的一个侧面来粉饰或者合理化建构者目标的情形,例如美国社会公众在20世纪40年代左右对DDT的认知,受商家广告的广泛宣传以及被夸大的驱虫作用所影响,认为DDT对促进农业有益,《寂静的春天》发表之后,公众才意识到DDT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其可以被更好的方案所替代,至此掀起对农药、杀虫剂的抵制浪潮,这是直接的并且容易被推翻的消极的社会建构,但还有一些“润物细无声”的,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以及塑造公众思想观念的社会建构,换言之,不存在目的、意图或想法的描述性文本就无“建构”之说了。

个人参与到环境规制之中的社会建构不是对公民的苛求,不参与到环境规制之中所承受的负担体现在道德层面,如负羞愧、羞耻之罚等。个人的内在规范如果成为在社区甚至是社会层面共享的规范,那么采取被其他人认为是错误的行动所要受到的社会非议便会对个人的行为形成制约,当然还需要建构社会内部的信任、架构相互监督的规范等措施来影响市民集体在环境保护的权变策略的选择中更倾向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合作,但首先要达成规范的共识。通过宣传、途径建构、教育、普及环境法以及生活化的激励等方式将亲环境的想法与目标嵌入进环境公民的身份之中,形成一定规模或社会偏好时,社会会自觉调整或影响个人的行为,正向激励表现为个人对自我的塑造及享受绿色产品的益处等,负向约束表现为道德负担加重等。传统环境规制在执行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执法不能与执法动因不足的问题,对公民的亲环境行为与绿色偏好进行社会建构使其对参与环境规制产生认同,为“把环境法律制度放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寻求支撑”提供一份可能。环境伦理的说明与解释应落脚在公众的认同上,而不是强加个人环境保护义务,需要注意“社会自觉”的重点在“自觉”上,因此,在建构过程中需要警惕环境伦理的道德制约。

社会偏好理论是与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对立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并不是时刻保持目的理性的,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中往往会出现利他主义或者利他行为,譬如参加公益活动,无条件帮助他人,道德延伸主义的体现——无条件帮助动物等等。利他偏好往往是符合特定社会语境下的公序良俗观念的,因此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被纳为社会偏好,这种社会偏好由人的基因所附有的天性与文化等因素决定。社会基线理论(SBT)是行为生态学,认知神经科学与感知科学的产物,它表明人脑希望通过参与社会关系来缓和风险以及减少满足自身目标所需付出的努力,也就是说人有社交的需求。人文科学中有大量的研究与理论表明人对社交的需要,如著名的马斯洛需求、社会支持网络、舒茨的人际关系三维理论等等,而为了参与或维持特定的社会关系,个体会在意或特意塑造自身形象,譬如,美国私人草坪的广泛使用并且积极维护的原因之一在于希望塑造自己亲近自然的和蔼形象——“漂亮的草坪意味着人品好”。这种树立在社会上,希望得到他人承认的良好形象,即为经济学中的“声誉”,周雪光从组织学的角度对“声誉”作出解释:声誉的产生、延续和分布与特定的社会承认的逻辑密切相关。某一行为通过人际的社会认知过程得到他人承认,最终期待得到社会承认,而社会承认的逻辑是“合法”与“合理”。法律规范中的“软性条款”、五位一体等政治目标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价值理念最大限度地赋予了环境友好型社会构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个体的亲环境态度与意识以及与之匹配的行为在社会中的一个侧写是:个体希望通过良好声誉撬动自身人际交往的需求。而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所包含的绿色意识与偏好就属于良好声誉中的一种。

综上,社会语境下人们的从众心理是有所依据并可以被解释的。个体参与环境规制的倾向在社会中形成一定规模时,个体的绿色偏好会被这种社会语境所带动,譬如,当公众倾向于进行垃圾分类时,一方面垃圾不分类的个体可能会遭受异样的眼光,受到“没素质”地道德指责,另一方面垃圾不分类的个体希望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因此不愿承担垃圾不分类所带来社会关系风险,出于维护个人形象与“声誉”而增强了垃圾分类的主动性。通过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社会建构来推动环境法中“软性条款”实现,遵从“法律从来不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的命题。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亲环境行为的社会建构之实例,大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单向度输出型,譬如节约用水、不乱扔垃圾的标语;第二类效果有限型,建构行为往往在特定指向的区域或范围内,建构对象有参与意愿但并不强烈,譬如乡村对美丽庭院的示范户设立了具体标准,目的是树立环境整洁的示范,依靠村民自觉加快环境综合整治的进程,“美丽庭院”对整洁的村户起到了肯定与激励的作用,但没有达到要求的村户对该荣誉的争取往往呈现消极态度;第三类良性互动型,但也有不足之处,譬如支付宝蚂蚁森林、蚂蚁森林公益等主题项目,通过用户低碳出行等方式积攒能量,累积到一定量就能被中国绿化基金会认领种植一棵特定种类的树,经常出现支付宝用户定闹钟“偷”能量种树的情形,虽然蚂蚁森林不仅与包括中国绿化基金会等20多家公益机构合作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也肯定了该公益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但该公益活动遗漏了对数字化的操作不便的老年人群体。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人群应当通过建构不同的宣传方式与不同的途径选择来促进其参与到环境规制之中以发挥非正式环境规制的效能,譬如农户依靠土地为生,因而其对土地天然的敬畏很容易接受妥善管理农用地的信息输入,通过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关于农用地妥善管理的耐心讲解、知识宣传,这种内生的敬畏得到深化,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所注意到的土地的内在价值同时也在实践中得以趋向实现。对物质基础坚实的区域或群体,宣传有机产品、环保产品的优势,对人体健康的益处自然会驱动公众买单绿色产品,从需求端刺激供产业链,推动绿色产链形成与发展。

亲环境行为大体上分为三类,一、减排型,二、减用型,三、裨益型。减排型的亲环境行为通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排放的方式执行,例如绿色出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等。减用型亲环境行为通过减少自然资源使用时的浪费或调整个体对自然资源使用的需求——主要指向减少奢侈需求来执行。裨益型通过自身对环境质量提升的直接或间接输出式的行为来执行,例如,种植植被,宣传、参加环境公益活动,为绿色有机产品买单,支持绿色政策等等。个体基于自身需求而产生高于需求的足迹时,通过以上三种类型的亲环境行为来作为不受监管的外部性的“代价”,当然前提是“无悔政策”,自主自愿。

生存需求、发展需求之上还有奢侈需求。消费主义盛行是自然资源被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生产商利用营销、广告等建构手段对产品进行包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优点夸大或仅展示一个侧面,例如许多电子产品的科技功能冗余,实用性、泛用性不佳,因此被称为“黑科技”。需求被制造的产品往往生命周期很短,因其本身实用性及泛用性不佳,消费者会选择闲置或直接废弃,不仅导致制造这些产品的自然资源被浪费,这些产品的回收或处理环节也会增加碳排放量(交通运输等过程中)以及额外的环境污染风险。

参考消费者剩余中“剩余”基于消费者预设的心理标准而产生,公众使用自然资源、购买资源产品以基本的生活需求作为预设的标准,标准之上所使用的自然资源、购买的产品与自身需求的差额都是自然资源使用的“剩余”,这种“剩余”需要寻求一个计量单位,例如货币。“剩余”作为自然资源浪费的量化参考,“剩余”量越小,与基本需求越接近,浪费越少,反之,对自然资源直接或间接的消耗量越大。公众应当审视自身的需求标准,首先,在自然资源使用,例如水、电使用上尽量根据自身需求节约利用,其次,能够洞察出自身被制造的需求,缩小“剩余”与实际需求的差距。

“互联网+回收”在全国范围内摸索数字化、智能化的垃圾回收模式,笔者结合实地与信息搜集发现在湖北武汉、上海、四川、安徽合肥等地都在推行智能的废品回收机。这种机器普遍回收纸类、金属、塑料和织物四种类型的垃圾,通过扫码到账的形式激励公民自觉将可回收的废品进行垃圾分类并投放进机器,十分便捷。亲环境行为的社会建构仅仅通过宣传、普及的方式倡导公民履行个人环境义务,争做环境公民,难免招致“站在道德制高点进行道德制约”的怀疑,引起公民的抵触心理。这种“数智化”的垃圾回收模式深入公民的日常实际生活,用经济激励的方式省去垃圾分类的中间环节,用相对较低的垃圾管理成本刺激公众主动分类并投放可回收垃圾,一方面促进循环经济,另一方面激励公众走向环境治理的“社会自觉”,促进基层社区自治或社区管理能力的提升。公民在投放可回收垃圾时,既是一种亲环境行为,使公民在精神上获得对自身环境友好行为的满足感与自豪感,同时又有实在的经济回报,多重效益加剧环境公民身份的塑造与建成。

可溶性纸巾遇水溶解,在野外也更容易被自然降解,在日本被广泛使用,其是一款绿色产品,对消费者能带来生活便利,价格和普通纸巾相差无几,是科技创新改善环境的生活化实例。该产品在我国没有深入进公众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程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公民并不知道或了解可溶性纸巾,因此,如前文论述,公民个人参与环境规制,亲环境行为与生活化的科技创新相结合,无法缺少社会建构对此推崇的关键一环。

按照挪威学者阿恩·纳斯对秉持技术中心主义的“丰饶论者”的解释,科技专业知识、独创性、经济增长与充足的资源能反过来解决日益衍化的环境问题,技术主义是指希冀环境问题能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来消解与处理,用发展来应对发展衍生的副作用。在环境问题处理技术的历史沿革上,农耕技术的发展在农业层面应对马尔萨斯主义所警醒的呈指数增长的人口对资源的潜在压力与形成威胁的趋势,到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袋被环保袋逐渐取代,再到上文论述的智能化垃圾回收机与可溶性纸巾,以及有望趋向成熟的应对气候变暖问题的新技术“碳捕捉”,有可观前景的新能源汽车等等,无一不表明技术的革新能有效或可预期地应对时代当下的环境问题。生态现代化理论认为经济与自然资源的利用、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以技术为基础,创新为导向,旨在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使得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达到统一,清洁生产制度、3r原则等就是对该理念的贯彻。

技术是实现生态现代化的关键手段,但在一些生活化激励的产品中,很多技术创新的生活化绿色产品公众并不了解,缺乏信息的传输,因而生态现代化理论也被认为其实质是一种政策的构想,因为通过绿色技术来治理环境通常发生市场失灵,需要政策支持。因此,技术主义践行生态现代化理论需要和个体相黏合与接洽,这种接洽不仅体现在生活化的科技创新上,与之配套的宣传讲解也需要跟上,例如上文论述的智能垃圾回收机,扫码到账的形式可能对老年人不太友好,而老年人普遍生活节约,对智能垃圾回收机具有使用需要与使用意愿,可以通过高校学生志愿,帮助受众使用生活化创新产品,尤其是在“数智化”产品及服务有加剧渗透进生活方方面面之趋势的现代。环境治理技术主义的实践路径必定需要科技创新,并且应当生活化,深入进公众生活,正是这种“新”往往将有需求的产品受众被该创新产品的信息、操作与使用方法拒之门外,因此,践行生态现代化理论,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社会自治不可忽视,不仅需要生活化激励来推动非正式环境规制或者隐性环境规制发挥效能,还需要具体、持续的社会建构来使环保的技术主义在公众中真正“落地”。

结语

提倡个人参与到环境规制之中包含了个人积极行使环境权益的希冀,使多元差异的绿色意识、偏好趋向一致与标准化,使绿色的市场柢固,以期实现环境治理的社会自治。超越法律的藩篱,观察能否更进一步向上催动公民自治、公民民主及公民自主的实现并使居民意识到环境保护之共同利益,这并不是将环境规制的法律问题泛化,而使得法律失去“科学”之名,环境规制毕竟属于社会法下的一项具体制度,需要市民社会与团体社会积极参与,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推动环境治理的社会自觉,继而在社会的自我控制中使得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水到渠成地回流到立法之中。“中国法治的现代化需要中西融贯的法理”,日本、德国民众对环境的高关注度以及西方国家的社区自治当然不能一味吹捧,但是市民与社会的“自我”能使环境保护法属社会法这一命题不仅有“名”也有其“实”,在我国当下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跟随法律的指引,在社会建构过程中得到环境法律规范中“软性条款”的教育与评价,个人参与环境规制所能形成的道德规范将对未来环境保护道路的预测拉回当下的社会控制与社会现实之中。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行为在社会中灵活多变以及应当多元化的形式无法像正式环境规制或显性环境规制那样在法教义学的指引下形成通说或“知识共同体”,以道德观、责任感和绿色偏好、绿色意识为前提的个人参与环境规制的行为目前无法“依据某个权威的想法去进行思考”,但基于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应当负有的对环境法律规范遵守的自觉、合乎环境伦理的观念和社会责任,有必要通过社会建构、具体的途径建构、深化生活化激励等方式来改善环境规制尤其是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在实践中处于边缘的现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思维 桂雅婷|刑法视域下流量劫持行为的规制路径——以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的24则刑事判例为视角

张凯|双碳视角下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的内在机理与法治进路:基于“两化”融合发展为面向

于启航|个人信息概念的完善:现存问题与解决方案

田勇军 李玉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审判执行措施之完善——以贵州省296份判决文书为分析样本

于文龙|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法律性质辨析

陈锦鹏 曲亚囡|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法律的发展路径研究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