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日前,“通武廊”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工作座谈会在天津市武清区人社局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三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审议通过推动“通武廊”劳动用工政策宣传、“云问诊”和“仲裁+就业”两地三镇就业协同区基层服务站点筹备、完善区域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2024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工作机制等,着力推进“通武廊”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工作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

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棋局落子,作为京津冀城市群,“通武廊”三地主动对接、合作共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种出一片“试验田”。近年来,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通武廊区域一体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三地仲裁院为加强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配合推出的一系列重要举措。

“通武廊”三地已在六个方面开展了协作,即推动“通武廊”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先行先试;联合探索提升仲裁调解率机制;通武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同处理领导小组,仲裁机构可就案件调处工作直接对接;加大通武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作配合力度;建立“通武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及时化解机制;每年召开一次仲裁员沟通会,研究案件解决方法。

此外,廊坊市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三地劳动关系工作协同,转发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启用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包含签约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双方补充约定事项,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根据《参考文本》,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依法解除本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双方签字(盖章),劳动者不得由他人代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外,为实现三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机构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方面协同配合,三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还签署了《关于通武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委托调查取证、委托送达仲裁文书的协同合作意见》。

《意见》规定,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的事项跨地域的,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当地仲裁机构代为调查。委托仲裁机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提出明确的调查事项和要求。必要时,应当简要介绍案情或者附具体调查提纲。根据情况需要,受委托仲裁机构也可以主动作补充调查。受委托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事项。委托调查函中对完成委托调查的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仲裁机构。在委托送达仲裁文书方面,《意见》规定,受送达人非为仲裁机构所在地常住人员或非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致使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机构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仲裁机构送达仲裁文书的,委托方须出具盖有其公文印章的委托送达函,并附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送达函须载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地址及案件编号。受委托仲裁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进行送达程序。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的,受委托仲裁机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无法送达的原因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送达函等相关法律文书。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通武廊”区域一体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经济社会交流日益频繁,劳动关系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多样的态势。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通武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委托调查取证、委托送达仲裁文书的协同合作,切实加强三地仲裁办案实体化建设,打造目标同向、措施一体、资源共享、服务均质的区域协同办案新格局。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 通讯员袁媛)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