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据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陆某、蓝某、刘某(另案处理)、韦某(另案处理)、“阿和”(另案处理)五人在被告人覃某的邀约下,一同驾车从广西南宁市尾随赵某驾驶的货车至贵州省罗甸县境内,当晚19时许,六人驾车在罗甸县一处高速路上将目标货车逼停后,由覃某驾驶该货车朝罗甸县板庚服务区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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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陆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均系主犯,覃某提出犯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综合该案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贵州广播电视台、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