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存在规避执行可能的, 不宜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阅读提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其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能否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受让的债权?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张某与某太公司、某利公司、屠某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利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32175530.27元及利息,某太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3237639元,某利公司返还张某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

二、2023年5月15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终811号之三执行裁定,对某利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继续冻结,并委托安徽高院予以继续冻结。同日,安徽高院委托六安中院代为继续冻结,六安中院于2023年5月16日对某利公司九个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万元采取继续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2023年5月28日,张某与某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自愿将(2021)最高法⺠终811号⺠事判决确认的部分债权,即2000万元转让给某强公司,协议签订后债权转让生效,可由某强公司直接向人⺠法院办理强制执行申请,或双方共同向人⺠法院办理执行申请人变更申请。

四、2023年6月9日,某强公司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高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皖执23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合肥中院执行,合肥中院于2023年7月3日以(2023)皖01执1246号案件立案执行。

五、此外,某茂公司与丁某⻜、张某、某太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颍泉区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8)皖1204⺠初1703号⺠事判决,判决被告丁某⻜、张某共同向原告某茂公司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阜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颍泉区法院依某茂公司申请,于2020年9月10日以(2020)皖1204执1887号案件立案执行。

六、2022年1月4日,某茂公司与张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某茂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某强公司与第三人张某隐瞒事实,导致安徽高院(2023)皖执23号执行案件依据张某与某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强制执行,侵犯了某茂公司合法权益,该公司请求安徽高院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安徽高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该院(2023)皖执2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强公司的执行申请。

七、某强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复5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强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安徽高院(2023)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某强公司能否成为张某对某利公司享有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债权转让应当依法,还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体的私利益。

2.张某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28日将其对某利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某强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对价。此种债权转让方式直接减损了张某的债务清偿能力,存在较大的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本案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可以转让,但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了依债权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被转让,上述规定不仅要求债权转让应当依法,还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体的私利益。

2.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若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中华人⺠共和国⺠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可以转让,但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了依债权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被转让,上述规定不仅要求债权转让应当依法,还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体的私利益。根据查明事实,张某作为被执行人及被告的案件有多起,其中某茂公司与张某、丁某⻜、某太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9月10日即立案执行,至今未执行完毕,其他以张某为被告的多起⺠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利公司财产能够覆盖张某所涉全部债务。安徽高院据此认为张某偿付债务能力较弱并无不当。2023年3月1日,张某对某利公司等享有的债权经最高人⺠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笔债权应当视为张某的责任财产,也无疑将增强张某对外偿付债务的能力。陈某堂、某利公司在诉讼中也均申请保全冻结了该笔债权。但是张某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却于2023年5月28日将其对某利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某强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对价。此种债权转让方式直接减损了张某的债务清偿能力,存在较大的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中华人⺠共和国⺠法典》第七条规定:“⺠事主体从事⺠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张某与某强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本案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04

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港务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54号】

裁判规则: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偿划转给第三人的,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人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中国东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天桥财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1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变更追加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山东高院已查明的事实,天桥发改局于2021年1月4日作出批复:1.同意将北某集团持有的全某公司、运某公司、聚某公司、洁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财某公司。2.同意将北某集团持有的九某公司25%股权、诺某基金21.45%股权,无偿划转至财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上述批复可以证实财某公司依照天桥发改局的行政命令,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北某集团持有的公司股权。另,根据向执行法院核实的情况,被执行人北某集团名下经查询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前述批复所载内容,被执行人北某集团相关资产已无偿转让至财某公司,财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除此以外,执行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某集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财某公司因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资产的情形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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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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