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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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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睢宁县沙集镇沙圩社区的集体土地0.3864公顷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苏政地〔2024〕379号),作为睢宁县沙集消防站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睢宁县沙集消防站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涉及征地村(社区)及征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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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自动生效。

特此公告。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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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睢宁县魏集镇白湖村的集体土地0.9297公顷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苏政地〔2024〕369号),作为睢宁县第二水厂水源厂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睢宁县第二水厂水源厂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涉及征地村(社区)及征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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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自动生效。

特此公告。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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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

新沂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新政通〔2024〕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4〕1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神井村、神井村神一组、神二组、神三组、神四组、卓二组、红卫组、团结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集体所有土地0.411公顷(6.165亩)。其中,农用地0.3992公顷(5.988亩),含耕地0.0339公顷(0.5085亩);建设用地0.0118公顷(0.177亩);

2.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神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5352公顷(8.028亩)。其中,农用地0.5352公顷(8.028亩),含耕地0.4654公顷(6.981亩);

3.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神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5772公顷(8.658亩)。其中,农用地0.5772公顷(8.658亩),含耕地0.5566公顷(8.349亩);

4.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神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5542公顷(23.313亩)。其中,农用地1.5542公顷(23.313亩),含耕地1.4323公顷(21.4845亩);

5.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神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375公顷(0.5625亩)。其中,农用地0.0375公顷(0.5625亩),含耕地0.0002公顷(0.003亩);

6.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卓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7317公顷(10.9755亩)。其中,农用地0.7317公顷(10.9755亩),含耕地0.7317公顷(10.9755亩);

7.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红卫组集体所有土地1.2738公顷(19.107亩)。其中,农用地1.2738公顷(19.107亩),含耕地0.9401公顷(14.1015亩);

8. 拟征收墨河街道神井村团结组集体所有土地1.8267公顷(27.4005亩)。其中,农用地1.5324公顷(22.986亩),含耕地0.4683公顷(7.0245亩);建设用地0.2943公顷(4.414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www.xy.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1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邮编:22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发展大道99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6室(联系人:邓川江;电话:0516-8861097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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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新政通〔2024〕28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沂市北沟街道新东村、阿湖镇黑埠村集体土地3.3956公顷(其中耕地2.6268公顷、其他农用地0.768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用和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苏政地C〔2024〕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沂市2024年度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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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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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

贾汪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庄镇江庄村、关口村,茱萸山街道才沃村、闫村、龙门村、许阳村,汴塘镇榴园村,大泉街道大李庄村。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25 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贾汪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68386168。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贾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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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徐鼓政通〔2024〕2号

经省政府同意(苏政地〔2024〕295号),徐州市鼓楼区九里街道天齐社区、拾屯街道杨东村集体土地1.3092公顷(其中农用地1.309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征收和转用为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徐州市2024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征地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社区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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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收工作安排

自公告之日起,本批次项目前期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有关工作按协议约定办理。被征收土地所在街道、社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8日。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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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

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将《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云征补安置〔2024〕9号)进行公示,现公示期已满。经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汉风街道办事处赵武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赵武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7405公顷(11.1075亩)。其中,农用地0.7404公顷(11.106亩),含耕地0.6916公顷(10.374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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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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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将《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云征补安置〔2024〕8号)进行公示,现公示期已满。经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汉风街道办事处赵武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赵武社区集体所有土地2.8105公顷(42.1575亩)。其中,农用地2.5821公顷(38.7315亩),含耕地2.4484公顷(36.726亩);建设用地0.0341公顷(0.5115亩);未利用地0.1943公顷(2.914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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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徐州广电编辑 | 李勇良

一审 | 蒋莉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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