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咱安安分分的老百姓来说呢,真实的庭审离我们日常生活比较遥远,但就算咱遵纪守法也不能保证被别人陷害,独善其身在这个时代还是太难!一旦涉诉走到开庭这一步,在庭审现场中,作为普通百姓都难免感到压迫、局促,这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很多律师啊,就是抓住普通百姓没那么懂法,没有诉讼经验这一点,喜欢搞证据突袭,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拿出新证据,打你一个措手不及,人还在蒙圈中庭就开完了。陈律师接待的当事人就有很多来哭诉这种情况,官司输得莫名其妙,还问陈律师这种证据突袭合法吗?庭审中遭遇对方证据突袭,我该怎么破局呢?陈律师今天就展开给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想要破局,先搞懂证据突袭是个什么鬼?
去年年初,厦门中院就审了一个涉及证据突袭的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甲乙公司签了口罩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中,甲公司称其向乙公司购买口罩机,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口罩机买卖合同,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乙公司称口罩机不能压出口罩,至今未向甲公司交付口罩机,也没有向其返还货款。一审法院依法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乙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和反驳证据。二审中,乙公司一口气提交10组证据,证明向甲公司交付了口罩,最后法院罚了乙公司一万元。
那么,啥是证据突袭?很多人遭遇过这种情况,就像上述案例中的乙公司,但可能并不知道这个术语表达。简单来说,证据突袭就是手握证据但是故意超期提交,缩短对方的准备时间,想在庭审过程中打得对方措手不及。
有人就想问了,证据突袭的是什么?陈律师告诉大家,是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环节和庭审时间。实践中,有些律师在开庭前就是不提交关键证据,搞得对方当事人也云里雾里,开庭的时候再提交,一提交就是一大摞,再加上庭审的时候人本身就比较紧张,很难反应过来,更别提进行全面的质证了,很多人就乱了阵脚,东扯西扯,稀里糊涂了质证完,又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其实法官也不喜欢证据突袭,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利于法官了解基本案情,也能节约庭审时间。一旦搞证据突袭,法院也需要核实,甚至需要花时间调查鉴定,降低庭审效率,甚至有故意拖延庭审时间的嫌疑了,法院对证据突袭的态度也比较反感。
打蛇打七寸,遭遇证据突袭可以这么做
提出异议。法律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申请延长,而证据突袭一般都是故意逾期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虽然给证据突袭开了一个小口,但是不妨碍我们提起异议,至于该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需要证据突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法院也要向我们说明为何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
申请延长质证期限。证据突袭不是袭击质证环节嘛,那就趁机在蒙圈稀里糊涂质证之前,向法院表明我方需要庭后对该证据进行核实,申请延长质证期限。但是很多人可能就不知道这一点,所以千万不要一激动,贸然质证,给对方留下把柄,特别是关键性证据,要庭后再好好研读,调整诉讼策略。
提交反驳证据,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有人会问,陈律师我就是那个稀里糊涂质证完,庭也稀里糊涂开完的大冤种,该怎么办?别急,有法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58 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即使庭审结束了,你完全可以把反驳证据作为补充证据提交,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如果法院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那就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可以进行举报。
打蛇打七寸,遭遇证据突袭可以这么做
1.提出异议。法律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申请延长,而证据突袭一般都是故意逾期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虽然给证据突袭开了一个小口,但是不妨碍我们提起异议,至于该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需要证据突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法院也要向我们说明为何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
2.申请延长质证期限。证据突袭不是袭击质证环节嘛,那就趁机在蒙圈稀里糊涂质证之前,向法院表明我方需要庭后对该证据进行核实,申请延长质证期限。但是很多人可能就不知道这一点,所以千万不要一激动,贸然质证,给对方留下把柄,特别是关键性证据,要庭后再好好研读,调整诉讼策略。
3.提交反驳证据,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有人会问,陈律师我就是那个稀里糊涂质证完,庭也稀里糊涂开完的大冤种,该怎么办?别急,有法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58 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即使庭审结束了,你完全可以把反驳证据作为补充证据提交,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如果法院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那就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可以进行举报。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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