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19岁男子与29岁女老师同居1年后,发现对方和培训机构负责人关系暧昧,不仅多次和对方发生关系,还称对方为“爸爸”,男子和女老师发生争执后,女友多次挽回却被推开,头部3次撞到墙面,经抢救16天后死亡,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男子,男子却称这完全是意外事件!
(案例来源:朝阳区法院)
于强只有19岁,学习成绩非常优异,18岁时与某教育委员会签订协议,成为某大学留学预备学员,并进入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培训期间,于强认识该培训机构的老师谢娟,虽然谢娟比他大10岁,两人还是发展成男女朋友,于强找理由搬出培训基地,和谢娟合租住在朝阳区。
事发当天1时许,于强在屋里听见谢娟手机的响声,当时谢娟已经睡着,于强好奇是谁发的就打开手机看,看见谢娟此前与一个备注是领导的人QQ聊天。
聊天内容很色情,于强看到后特别气愤,坐在床上喘气,后来谢娟醒来询问情况,于强直接说分手,穿衣服准备要走,谢娟央求于强原谅她。
谢娟坐在床上,拽着于强胳膊不让他出去,于强推她几次,有一次她的头撞到卧室边的柜子上,于强下床后执意要走,谢娟下床道歉。
于强说要给谢娟的领导打电话,拿起谢娟的手机准备到门外打,双方为此发生拉扯,期间于强比较生气所以比较用力,左胳膊碰到谢娟头部后,谢娟的头撞到墙面。
因为没有打通电话,于强回到卧室准备穿衣服离开,谢娟跟到卧室堵在门口,抱着于强的腿不让我离开,于强想把腿抽出来未果,遂用右手推谢娟的左脸。
谢娟没有抱住于强,头磕在墙和门的连接处,之后谢娟蹲在地上哭,几分钟后趴在地上,于强把她扶起来后,发现谢娟开始抽搐和呕吐。
于强把谢娟扶到床上,把呕吐物擦干后,感觉谢娟呼吸正常,跟睡着一样,于是上网查找谢娟的症状,因为谢娟一直没醒还打呼噜,于强以为没事。
等了1小时,于强还是叫不醒谢娟,于是呼叫急救车,将谢娟送至医院抢救,同时给谢娟妹妹谢梅打电话,说谢娟撞到头,让谢梅赶快去医院。
谢梅到医院后,问于强谢娟为何受这么重的伤,于强说他与谢娟吵架分手,用手推谢娟,谢娟头撞到好几次墙,做完检查后,医生说谢娟颅内出血、脑疝,伤很重,让谢梅报警。
谢梅于事发当日6时许拨打110报警,于强得知后没走,在医院帮忙办理谢娟的住院和治疗手续,之后警察过来把于强带走调查。
谢娟经手术16日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谢娟符合在脑血管畸形基础上,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畸形血管破裂,导致右侧硬膜下出血,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于强家属代于强支付谢娟的全部医疗费用16.6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于强过失致一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依据刑法第233条对其进行处理。
法院审理期间,于强家属代其赔偿谢娟父母90万元,谢娟父母出具刑事和解协议,对于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于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称自己对谢娟死亡结果没有预见性,不能排除意外事件,且谢娟具有特殊体质,故于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即便认为于强有罪,鉴于于强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于强判处缓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于强的行为与谢娟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显示,谢娟是在脑部受到钝性外力的作用下引发的畸形血管破裂,导致右侧硬膜下出血,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
谢娟在案发时身体情况正常,虽然谢娟存在脑血管畸形的特殊体质,但仅在该特殊体质而无其他外力作用或诱发的情况下,并不能使谢娟产生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正是于强对谢娟有甩、推等动作,使有血管畸形体质的谢娟头部撞击硬物,从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谢娟的特殊体质不能否定于强的行为与谢娟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其次,于强对谢娟的死亡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本案谢娟身材娇小,于强身材魁梧高大,二人之间存在体力上的悬殊差异,于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与谢娟的居住环境并不陌生。
于强在与谢娟发生争吵从而产生肢体接触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其在气愤状态下对谢娟的甩、推等行为,可能使谢娟的头部等致命部位撞击硬物,从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但于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非其不能预见,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综上,对于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强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于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判决于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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