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10月15日《新华每日电讯》)

长期护理保险,被誉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安排。"一人失能,全家失衡。"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老年人预期寿命延长,失能老年人逐年增加,许多家庭正面临着照顾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现实难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最迫切的社会需求。

鉴于此,2016年,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15个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正式开启长护险试点工作。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对长护险筹资、待遇、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将广西南宁等14个市列为第二批试点城市,启动为期两年的扩大试点。截至目前,全国长护险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49个城市,基金收支规模接近300亿元,平均支付比例在70%左右,覆盖近1.2亿参保人,长护险确保失能半失能者"老有所护"的功能逐步凸显。

成绩值得肯定,但问题亦不容忽视。一方面,长护服务的市场准入标准不清晰,致使一些缺乏基本软、硬件条件的养老和医疗机构鱼龙混杂地进入长护服务领域,其所提供的护理服务差强人意;另一方面,收费标准不统一,造成护理等级相同但接受服务方式不同者的护理保障水平不同。此外,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常常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制约着长护服务的行稳致远。

长护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主要缘于规范化管理的缺失。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对长护险作出明确规定,长护险在法律定位、实施主体、服务保障水平、护理队伍建设、收费和监管责任等都方面缺少约束。这些问题的解决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医保局对此印发《办法》,可以说是正当其时。

此番印发的《办法》,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立足当前长护服务机构总体供给不足、亟需培育的现状,对定点机构实行点对点规范化管理。既对定点机构提供长护服务的法人资格、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又对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等信息技术条件,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定点机构的绩效考核等作了明确规定。这种覆盖事中、事后监督的制度设计,量身定制了长护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体系,是对实践中有益经验的固化,不失为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创新,有助于促使长护险真正释放出"老有所护"的正能量。

规范化管理是提升长护服务水平、保障失能半失能者"老有所护"的应然要求。此番《办法》对长护服务定点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设计了一揽子顶层制度,回应了社会关切。相关方面要以"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执著,不折不扣让其应声而落,促使长护险更好发挥"老有所护"作用的美好愿景及时照进现实。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