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花1000元找知足女,当天就被警方带走调查,不料释放后8年,才被处15日拘留,男子非常不服气,认为此案早已超过6个月时效,应当不予处罚,于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失败后,男子又起诉要求撤销处罚,案子历经两审后,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天津市二中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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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勇现年43岁,家住天津市河北区,家庭幸福、婚姻美满,因为从事销售业务,常年工作很忙,不料不久前却因为一桩尘年旧事而烦恼不已,婚姻也来到崩溃的边缘。

原来,8年前的杜勇年轻力壮,虽然已经有家庭,但经常到足浴店去消费,事发当天临近春节,杜勇妻子有事出差,杜勇又偷偷到足浴店消费,并支付给技师王娟1000元。

当天,派出所到足浴店例行检查,发现两人的转账记录后,认为存在重大嫌疑,于是进行受案登记,并将杜勇和王娟带回派出所,分别询问制作笔录。

调查过程中,警方表示事情不严重,要求杜勇好好配合,如果配合很快就能回去,否则法网恢恢肯定难逃,杜勇听完后也一五一十交代事情的经过。

调查结束后,杜勇被放回家,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在等待结果,同时也在网上搜索各种资料,得知自己这种行为最高可能被拘留15日,并且要通知家属后,杜勇更加煎熬。

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不知道是因为太忙还是其他原因,此后警方再也没找过杜勇,时间过去6个月后,杜勇也以为此事就此了结。

不料8年后,上级部门突然翻出这个案子的卷宗,经过综合分析后警方认定,事发当日,杜勇与王娟以1000元的价格,在房间内发生关系,属于从事卖YPC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YPC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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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8年零5个月,警方作出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杜勇处15日行政拘留,杜勇不服,于1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上级部门复议后认为,在事实和法律方面,询问笔录、书证和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办案程序方面,警方已履行受案、询问和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但此案受理8年5个月后,警方才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办理期限已远超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但这种程序违法,属于轻微瑕疵,杜勇的陈述、申辩等实体权利没有受到实际影响,合法权益也未受到损害,如果直接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会导致行政程序空转。

同时为监督警方依法行政,上级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决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向杜勇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杜勇仍然不服,认为行政处罚程序明显不当,且超过6个月的处罚期限,不应当再行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个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于受案8年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案件期限已远超过30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属于程序违法。

但警方已履行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取证、组织辨认、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行政程序,对杜勇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没有造成实质损害。

且警方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杜勇与王娟进行卖YPC活动,据此对杜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故一审判决,确认警方作出的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驳回杜勇要求撤销处罚的诉求,一审败诉后杜勇不服上诉,并提出3个理由:

1.警方办案期限已远超30日,一审判决仅认定为程序违法,却不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必然对杜勇的实际权益造成影响,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

2.警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否则当初就应作出处罚决定;3.政府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未经过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复议决定程序不当。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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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本案中,杜勇的案件被立案后,不属于案情重大复杂,也没有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因此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但实际上,此案从警方正式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共历时8年零5个月,已经超过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般期限30日,属于程序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杜勇的PC行为,于当日就被警方现场查获,警方也于当日进行受案登记,因此是当天就被公安机关发现,不符合“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即便作出决定时超过6个月,仍需对杜勇进行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勇负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