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老夫妻不好惹!”湖南郴州,男子家门锁被堵后,怀疑是一对老夫妻所为,遂报警并向物业反映,大爷与男子发生争执后,大妈也赶到现场,并在现场突发脑溢血,治疗14天后死亡,家人以男子无端怀疑引发争吵,进而导致大妈心情激动猝死为由,索赔73.1万元,男子却说大妈到场时争吵已停止,法院判决或令很多人觉得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北湖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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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爷与张大妈是夫妻,两人都已经70多岁,曾经是郴州市北湖区小区的租户,陈良冬则是该小区业主,事发前一天,因自家房屋门锁被堵,陈良冬向派出所报警。

警方出警到现场时,陈良冬已经自己将锁搞好,并告诉警察怀疑此事是刘大爷所为,陈良冬还同时向小区物业公司徐经理反映,自家门锁被搞坏,并怀疑是刘大爷所为。

徐经理接到投诉后,当面拨打刘大爷电话,问陈良冬家的门锁是不是刘大爷所堵,刘大爷矢口否认,次日下午,刘大爷到物业办公室找徐经理,表达自己的意见。

刘大爷走出物业办公室后,正好遇上陈良冬,双方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很快发生争执,期间刘大爷还顺势抢夺陈良冬儿子的手机。

不久,正在找丈夫刘大爷的张大妈也来到物业办公室,说陈良冬与刘大爷发生争执,并要求徐经理赶快去一趟,徐经理赶紧跑到争执现场劝解。

同时,接到报警的警察也来到争执现场处理,张大妈则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到达,当天下午16时24分许,张大妈突然倒地意识不清。

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记载,是一起现房主怀疑前租客堵杂房门孔的纠纷,双方发生争吵没有打,手机已现场归还,张大妈因情绪激动,自己倒地不起,已通知120送至医院抢救。

张大妈被送至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突发脑溢血,到医院后直接入住ICU,经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25112元,家人放弃治疗后,张大妈于出院当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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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张大妈家人以陈良冬无端怀疑、侮辱导致争吵,致使张大妈情绪激动,诱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73.1万元。

陈良冬则表示,自己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张大妈是否死亡以及死亡原因,在本案中没有证据反映,家人要求陈良冬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是否构成侵害生命权,应根据受害人死亡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

1.首先,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视频显示,整个事发争执现场和过程,陈良冬情绪平和克制,并无与张大妈发生言语冲突和刺激及肢体接触推搡的行为。

本案中陈良冬在自家门锁被堵和人为破坏后,在正当维权过程中,只是向特定对象陈述怀疑对象,并未将自己的怀疑事项四处散发,到处宣扬。

法律定义的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陈良冬处理事情的行为,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边界,并不构成侮辱。

2.其次,陈良冬发现自家的门锁被堵和人为破坏后,采取报警和向物业负责人反映,是正常合理的维权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过程中,陈良冬基于自身对他人和所发生情况的了解,向特定对象陈述自己的怀疑对象,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边界,也属正当适法的民事行为。

因此,陈良冬的怀疑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且陈良冬的门锁被人为破坏,究竟是何人所为至今尚未查明,即便查明确实不是刘大爷所为,陈良冬也无过错。

3.事实上,刘大爷是自认为陈良冬怀疑他撬锁入室盗窃或不应该怀疑他,主动找到陈良冬进行争执理论,张大妈赶到事发现场,也是自身情绪激动导致到底。

并且自14:24分许张大妈突然倒地,至张大妈死亡,中途经历医院14天的治疗时间,且出院后当日死亡,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张大妈的突然倒地是陈良冬的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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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陈良冬既无侵权行为,其怀疑行为也无过错,更谈不上陈良冬的行为,是构成张大妈死亡的原因力之一。

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实陈良冬的行为与死者张大妈的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要求陈良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原告承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