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子称将5万元现金放家中茶叶盒内,被朋友搬家时丢入垃圾桶,女子通过监控找到环卫工,认为是对方将钱捡走,不料对方拒不承认,双方多次争执后,女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环卫工却说:你拿出证据来!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汤玲自10多年前,一直在济南市张庄路做汽配生意,2月份左右,她将5万元现金放入家中茶叶盒内,并将该茶叶盒放置在家中窗帘后的角落里。
3月份因准备搬家,汤玲将需要搬离的物品进行打包,但上述茶叶盒仍单独放置在窗帘后,3月17日上午9时许,汤玲不在家,朋友宗道清帮她收拾搬家物品时,将上述茶叶盒当作废品扔到楼下垃圾桶内。
下午17时许,汤玲下班回家,发现茶叶盒被丢掉后,立即下楼寻找,但只在垃圾桶内,发现茶叶盒内包裹5万元现金的黄色布料。
为寻找其所称丢失的5万元款项,汤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取3月17日小区门口的监控视频,该监控显示,上午10时8分许,孙英推行保洁人力三轮车一辆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然后在街道打扫卫生。
因监控视频距离小区门口较远,且在该门口停放一辆白色厢货车,遮挡住一定视线,具体情形看不清楚,10时10分20秒,孙英从该门口进入小区,但未推行三轮车。
10时12分20秒,孙英走出该小区并推走三轮车,在走出小区推行车辆时,仅显示孙英将扫帚放上车辆,未见有其他物品装车。
之后,孙英推行车辆向远离监控方向的街道一方走去,后消失在监控视野范围内,10时48分45秒,孙英从该小区另一入口处推车出现。
孙英出现后将该车辆停放路边,继续打扫街道两侧卫生,之后,推行该三轮车向监控方向走来,期间停车捡拾掉落的扫帚一次。
之后,孙英边推车边打扫路边卫生,行为未见异常,在行至监控较近距离时,可见其车上放置大纸箱一个,大纸箱内有一红色纸盒,纸箱外有一装有物品的塑料袋,袋内物品无法辨别,10时54分50秒,孙英消失在监控范围内。
汤玲称,孙英第一次进入小区的地点,即其所居住的楼幢所在位置,视频中孙英放置在三轮车上的红色纸盒,即其存放5万元现金的茶叶盒。
孙英则称,其车上物品系从该小区其他住户家楼上搬运下来的,并非从垃圾桶内捡拾,其从未捡到过装有5万元现金的茶叶盒。
汤玲称,其在查到监控后,于3月18日在孙英家门口找到装钱的茶叶盒子,但未与孙英联系,几天后,汤玲带人找到孙英家,要求孙英还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孙英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孙英否认捡到5万元现金,双方为此纠纷,经公安和新闻媒体多次介入,孙英均未承认捡到过5万元现金的事实。
汤玲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英返还5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3月17日汤玲准备搬家,不慎将放入5万元的茶叶盒子丢在垃圾桶里,后经公安机关调阅监控得知,汤玲丢失的装有5万元的茶叶盒子,被环卫工人孙英捡走。
此款经汤玲多次催要,孙英以此款上交为由拒不返还,孙英的行为给汤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孙英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
孙英辩称,汤玲在诉状中所述不实,孙英从未捡过汤玲所说的5万元现金,汤玲所述不符合常理,其要求孙英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并提出以下理由:
首先,汤玲称扔掉的是5万元,应当提供证据;其次,汤玲称将5万元的茶叶盒子丢入垃圾桶,5万元人民币应有一斤多重,汤玲在扔茶叶盒时不可能不打开看;再次,汤玲没有证据证明系孙英捡走,且孙英也从未捡到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据此,捡拾物品属于不当得利,拾得者应返还给原主人。
但本案的关键是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汤玲主张孙英捡到5万元拒不返还,而要证明该事实,首先应证明其将5万元放入茶叶盒中;其次应证明,其将该茶叶盒丢掉,且被孙英捡走。
为此,汤玲提交监控录像等证据,并明确表示孙英是在第一次进入小区时,将该茶叶盒捡走,但从监控视频看,孙英第一次进入小区,时长2分钟左右,出来时并未捡拾任何物品。
且孙英三轮车上所放置的纸箱,系在距离第一次进入小区较远的地方出现,不能直接证明是捡拾汤玲所丢弃的物品。
另,汤玲称其发现茶叶盒被扔掉后,在垃圾箱内发现包裹现金的布料,如其所述属实,其放置现金的茶叶盒在垃圾桶附近已被拆开。
从汤玲自述的丢弃茶叶盒时间,至孙英捡拾物品出现在监控视线内时间较长,期间,所谓的茶叶盒,完全有可能被他人打开。
且监控视频中,汤玲进出小区前后,行为一直较为稳定,在正常打扫街道卫生,并未显示情绪有何异常。
综上,法院认为汤玲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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