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偏袒村干部!”陕西西安,女子因拆迁房屋分配问题,与前来处理的村干部发生纠纷,过程中双方互相动手且各有受伤,警方认定双方为互殴后,对女子处罚款200元,女子不服认为是村干部先闯入自己家中,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赵娥与侯乙夫妻住在高陵县,事发前6年,家中突然遭遇拆迁,全家人欣喜若狂,侯乙与村委会签订住宅拆迁安置协议书,并通过摇号选定X号房屋。
事发当天上午,赵娥在拆迁分配房屋内装修后院,村委会干部高银、田虎、杨君等7人过来,称赵娥家是错误分房,欲收回赵娥的房屋,并要求赵娥立即停止装修行为。
赵娥则认为,自己与村委会签订过拆迁安置协议,房子是经公平摇号选房所得,自己是合法拥有者,且高银等人虽称是错误分房,但未出具任何书面收回文件以及错误分房的证据。
双方很快发生争执并动手,赵娥丈夫侯乙报警称,5到6人闯入家中,双方发生打架,派出所接110平台转警后派员处警。
调查中,派出所分别询问高银、赵娥,以及在场目击的孔琪、孔凯、侯甲,并询问村干部刘涛、孔凡、樊利、王卫等,并于8日后决定受理案件。
经全面调查,派出所认定,事发当天11时,村委会干部高银等人接村支书指令,到侯乙分配房门前,因房屋分配纠纷,高银欲收回分配给侯乙、赵娥的房屋钥匙。
高银阻挡赵娥、侯甲向房屋后院拉运、倾倒黄土铺垫后院桩基,赵娥挡在门前,坚决不予配合,高银上前拉、抱赵娥离开现场,欲锁闭大门时被赵娥咬伤右手。
继而高银使用巴掌击打赵娥头部侧面、掐推颈部等方式对赵娥进行还击,赵娥继续采用抓挠脖颈胸腹部、手抓裆部等方式,对高银身体进行伤害。
过程中造成高银右手咬伤、阴囊挫伤、全身多处抓伤,赵娥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派出所认为,双方属于互相伤害,多次联系赵娥促进协调及推进案件。
但赵娥一直认为自己没错,是村干部欺人太甚,要求依法处理,警方遂于事发后6个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赵娥和高银各处罚款200元。
赵娥不服,并提出几点理由:
1.关于事发过程,赵娥拒绝高银等人的要求,并阻止企图强行闯入房屋的高银等人,高银等人见与赵娥理论无果,遂强行抓住赵娥双手,对赵娥进行殴打。
赵娥呼叫他人帮助时,高银用手捂住赵娥口阻止,赵娥因无法呼吸被迫咬高银的手,高银等继续采取暴力方式,将赵娥衣服脱掉并损坏赵娥手机,进而从赵娥衣中抢走房屋钥匙。
赵娥为要回被高银等人抢夺走的钥匙,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与高银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却被警方认定为互相伤害,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2.因农村土地整合,侯乙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事发前12日,经村委会组织安置房屋摇号,通过现场抽号的方式确定X号房为安置住房,并取得房屋钥匙。
赵娥合法拥有上述房屋,高银等人在无任何收回赵娥房屋文件及证据的情况下,欲强闯民宅,几名身强力壮的男士按压住赵娥双手,并采取暴力方式将赵娥衣服脱掉进而夺走钥匙。
赵娥为制止高银等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自卫措施并不违法,而且当时赵娥只身一人被高银等按住双手抢夺房屋钥匙,采取适当反抗在所难免。
派出所未深入调查事件起因,单纯以高银等人与赵娥存在相互撕打的“表面事实”,对赵娥作出行政处罚,既纵容高银等村干部欲非法强制收回赵娥房屋的违法行为,又使赵娥承受高银等人及派出所的双重致害。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派出所的处理既与实际事实不符,又严重缺乏公平公正。
赵娥为制止高银等人违法侵害其财产及人身安全时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不违法,高银等人抢夺他人财物、殴打他人的行为更应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中,派出所接警后通过大量工作,调查案件事实,促进案件协调处理,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冲突时各方当事人行为清楚,查明案件事实明确。
但派出所在调查中,并未查明当时赵娥正在装修的房屋权属问题,未审查村委会回收案涉房屋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在案证据,村委会签订安置协议,并经过合法的选房抽号程序后,赵娥取得X号房,在此基础上赵娥有理由确认案涉房屋是其合法财产。
赵娥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对财产的正当处置行为,此时村委会未经由法定程序解除协议,即以房屋分配错误为由阻止赵娥装修,行为不具正当性。
赵娥在维护合法财产权益时抓、咬伤高银,不应受到处罚。
综上,派出所在调查中未查明房屋权属及村委会相关人员行为依据,高银等人在本案中因内心确认是执行村委会决定,故在实施阻止赵娥装修的行为时并无主观故意。
但派出所亦对赵娥系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目的未加区分,对赵娥处罚不当,故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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