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想一夜暴富!”江苏南京,男子逛商场时发现,店内茅台价格比较便宜,且醒目地写着“假一赔百”,男子仔细观察确认后,花费14.16万元购买10箱茅台,经市监局鉴定为假货后,男子拿着假茅台找商场索赔1416万元,对方却说假一赔百只是噱头,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南京中院)
董先生是名生意人,经常有各种应酬,再加上自己喜欢喝酒,只要是招待重要客户,基本是用茅台酒,因此董先生对于各种茅台的包装、规格和口感都很熟悉,算得上是专家。
事发当天,董先生吃完晚饭后,陪着家人一起逛商场,由于当天是节假日,商场里人山人海、气氛浓烈,但董先生刚一进商场,就被一个醒目的标志所吸引。
只见商场里到处都是宣传横幅,上面用大字写着:全场商品均为正品,若有假货假一赔百!董先生心想这家店口气可真不小,希望能够说到做到。
路过酒水专区时,董先生想屯点茅台,于是便和商家交谈起来,董先生说自己是生意人,经常用得到茅台,如果价格合适且都是正品,可以大量购买。
得到商家保证正品的承诺后,董先生开始讨价还价,并拿出样品细细观察,虽然乍一看茅台酒很正常,但董先生还是从外包装的细节上发现猫腻,他基本可以断定这批茅台有问题。
想着商家说的假一赔百,董先生非常心动,决定给商家一个教训,同时自己也发一笔,于是大手一挥,提出要购买10箱茅台共120瓶茅台。
支付14.16万元后,商家非常热情的给董先生开票,并帮助董先生把酒搬到车上,董先生全程录像,连酒都没有开封,出门后就径直开车来到市监局,要求对10箱茅台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120瓶茅台全部为假货,董先生随即带着购物小票、支付记录、自己拍摄的视频及检测记录,找到商家要求履行假一赔百的承诺。
商家见对方如此老道,自然有点心虚,同意给董先生全部退款退货,但不可能给100倍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董先生诉至法院。
董先生表示,自己是消费者,商场是经营单位,商场公开宣传假一赔百,自己支付14.16万元购买120瓶茅台,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商场应当假一赔百,赔偿自己1416万元。
商场却有不同看法:
第一,从董先生的行为来看,其明知茅台有假,却仍然大量购买,主观上不具有消费目的,因此董先生不是普通意义的消费者,而属于专业打假人,不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
第二,假一赔百明显是噱头,是一种广告行为,广告仅仅是一种宣传手段,并非合同内容,也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董先生据此索赔100倍,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行政处罚应遵循相当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从现有证据看,商场并非知假售假,即便认定商场是知假售假,也应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要求商场赔偿100倍显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中,商场虽然辩称不知道茅台为假酒,但作为正规的商家,对于售卖的茅台,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证明,可推定为知假售假,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
且虽然商场坚持认为董先生不是消费者,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即便董先生刻意留存开箱视频、购物小票等证据,也不能以此否定其具有消费目的。
2.其次,售卖假酒有2种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
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董先生可退一赔三,获赔42.48万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由于酒属于食品的一种,且假酒很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本案中,商场无法提供该批茅台酒的原料来源和生产证明,故可认定该批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综上,判决商场赔偿董先生141.6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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