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男子花43万购买35头肉牛,而后请人为肉牛注射疫苗,不料注射疫苗后不久,就有3头牛陆续死亡,男子遂将注射者诉至法院,索赔6.3万元,对方却说:是他自己保管疫苗不当,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徐虎49岁,家住连云港市东海县,为赚钱致富,徐虎花费432660元(含运费5970元),从河北省购买35头西门塔尔肉牛用于饲养。
买牛后不久,徐虎自东海县房山镇兽医站领取口蹄疫疫苗,并放入冰箱保存,说明书载明疫苗应在2-8度冷藏运输,严防高温和阳光照射,严禁冻结。
12月18日,徐虎经人介绍,联系任珍为35头肉牛注射口蹄疫疫苗,实际上,任珍夫妇平时主要工作是给牲畜配种、接生,未从事过给牲畜看病治病的兽医工作。
任珍到徐家后,发现徐虎提供的疫苗自冰箱取出后有冰冻现象,遂安排将疫苗放在热水中解冻,后完成疫苗注射,并收取费用175元。
此后不久,很多肉牛身上出现不同程度的脓包现象,徐虎联系任珍,任珍也没有给出什么治疗方法,徐虎咨询兽医店后,购买一些兽药给牛治疗。
大约一周后,徐虎有2头肉牛出现死亡,徐虎将该事件反映到房山镇兽医站,兽医站将死牛作无害化处理,但死亡原因不明。
徐虎将此事反映到东海县动检所,动检所进行调查后,发现任珍没有兽医行医证,此次给肉牛打疫苗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对任珍进行罚款处罚。
1月4日,徐虎通过网上投诉,反映口蹄疫疫苗有质量问题,政府于4日后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当时注射疫苗时因疫苗被冻,任珍用70度至80度热水烫完后注射,此操作严重违反疫苗保管和注射操作程序。
同时注明牛死亡、不吃食等问题,与疫苗无直接关系,3月11日,徐虎又有一头肉牛不明原因死亡,徐虎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任珍赔偿损失63216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任珍没有兽医行医证,非法从事兽医工作,在此次给徐虎家肉牛注射疫苗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徐虎家的肉牛死亡,给徐虎造成财产损失。
按照每头牛平均价款计算,3头牛的价款是49447元,该款项是徐虎购买肉牛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任珍赔偿给徐虎。
另外,徐虎为治疗这些病牛,购买药品花去1万多元,该药费是避免肉牛更多死亡的必要费用,也应当由任珍赔偿,且剩余的肉牛生长缓慢,给徐虎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
任珍答辩称:我是应邀去为徐虎养殖的肉牛配种,直到配种结束准备回家时,徐虎才说牛要打疫苗,让我帮忙给注射一下。
在此之前我对注射疫苗并不知情,我也从未让徐虎将冰冻的疫苗放在热水里烫化,我帮忙注射疫苗行为,与徐虎家肉牛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徐虎养殖肉牛死亡,是因其养殖环境以及牛自身疾病导致,与疫苗本身和我的注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即使疫苗在注射过程中有操作不当行为,也是指徐虎违反疫苗保存规则,将疫苗放在冰箱里冷冻、又让其母亲用温水烫化的行为。
徐虎未提供任何鉴定报告或其他证据,证明牛死亡原因以及是否与徐虎注射疫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1.任珍注射疫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任珍注射疫苗行为与3头肉牛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任珍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1.任珍注射疫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任珍对养牛技术较为熟悉,其收取一定报酬为徐虎的肉牛注射疫苗,徐虎对其产生合理信赖,任珍对于徐虎提供的存在结冰现象的疫苗,应尽到审查注意义务。
对于该疫苗结冰后通过热水烫化后注射,是否影响肉牛口蹄疫疾病防治效果,任珍应尽到提醒和注意义务。
但实际上,任珍在无兽医资质情况下,将冷冻后用热水烫化后的疫苗给徐虎的肉牛进行注射,违反了疫苗注射操作程序,应认定存在一定过错。
2.徐虎肉牛死亡与任珍注射疫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徐虎主张其肉牛死亡均系任珍注射程序不当导致,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肉牛死亡的具体原因,对此应由徐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虽然任珍对疫苗的注射操作程序不规范,但并无证据证明会直接导致肉牛死亡,而且死亡肉牛已被兽医站作无害化处理,已不具备鉴定条件。
鉴于肉牛死亡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及复杂性,且有2头肉牛系在任珍注射疫苗后一周左右的时间出现死亡,法院认定任珍过错行为与该两头肉牛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对于次年3月份死亡的肉牛,法院认定与任珍注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3.关于任珍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问题。
对于疫苗保管和注射过程存在不规范问题,徐虎和任珍均存在一定过错,且对于涉案两头肉牛的死亡,主要系肉牛自身疾病导致。
所以,徐虎作为饲养人,应当对肉牛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任珍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疫苗注射经过、肉牛死亡经过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任珍赔偿徐虎4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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