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老婆不能撩!”山东潍坊,男子醉酒后在马路上和他人发生纠纷,并跑过去言语调戏对方妻子,不料对方虽然比他大8岁,却将他嘴部、胸部、面部等多处打伤,男子住院11天后被鉴定为轻微伤,要求警方严肃处理打人者,打人者被处500元罚款后,男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均败诉后,男子又提起民事诉讼索赔24175元,对方却辩称属于正当防卫,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案例来源:安丘市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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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佳和林勇财都是安丘市人,董文佳比林勇财小8岁,两人此前素不相识,事发当晚20时许,在安丘市人民医院文成大酒店对面,董文佳和林勇财发生纠纷。

董文佳嘴部、胸部、面部等身体部位被打伤,于纠纷发生当日入安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共计6825元。

24日后,经安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董文佳口唇部及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安丘市公安局于次年3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勇财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董文佳不服,向安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安丘市人民政府于4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安丘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文佳不服安丘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安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为,以安丘市公安局、安丘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以林勇财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安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安丘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安丘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加重对第三人林勇财的处罚决定。

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认定事发当晚8时许,董文佳在文成大酒店门前路边护理其醉酒朋友时,与过路群众发生纠纷,并跑过去对过路群众之一的林勇财妻子高女士予以言语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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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勇财遂即对董文佳予以殴打,在此期间,也有其他围观群众参与殴打董文佳,致董文佳多部位被打伤,经鉴定,董文佳口唇部及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综合林勇财、高女士、董文佳、麻某、刘某、王某的询问笔录、鉴定文书、证人亓某证言等证据,于9月3日作出1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董文佳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董文佳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勇财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2417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林勇财辩称,因董文佳喝醉酒,侮辱我老婆,我是正当防卫打的他,路过的群众也看着不忿,引起民愤,也有别人打他,我也没怎么打他,让我赔钱我不同意。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双方打架纠纷发生的过程;二是林勇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赔偿责任比例应为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董文佳主张其在酒后被林勇财一人打伤,未对林勇财妻子进行酒后侮辱行为;林勇财辩称董文佳系醉酒后侮辱其妻子,其出于正当防卫打了董文佳,过路群众出于民愤也打了董文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证明。

本案中,14号行政判决书已生效,对该判决查明的纠纷发生过程法院予以确认,认定董文佳酒后对林勇财妻子进行了言语猥亵,林勇财及过路围观群众将董文佳打伤。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董文佳申请,法院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对董文佳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人数及期限、后续治疗费、营养期限及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董文佳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为60天,护理为1人护理15天,营养期限为7天(建议30元/天),后续治疗费为8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

董文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24175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董文佳因涉案纠纷被打伤造成的损失为23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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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佳要求林勇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林勇财辩称其出于正当防卫才打的董文佳,且还有其他过路群众一起打董文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涉案纠纷发生的起因以及董文佳受伤程度,林勇财主张其殴打董文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成立,应当对董文佳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董文佳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林勇财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董文佳受伤系由包括林勇财在内的多人殴打造成的结果,董文佳只要求林勇财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本案纠纷发生的经过、董文佳受伤的原因力及原、被告的过错情况,酌定由林勇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由林勇财赔偿原告损失16180元(23114元×70%)。

综上,判决林勇财赔偿董文佳16180元,驳回董文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