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啦!”新疆乌鲁木齐,男子一家三口在一家汽车配件部门口发现空车位,遂将停放在该空车位上的小推车推走,在配件部工作的女子发现后上前阻止,男子直接将女子抱走,不料事后女子突发疾病身亡,女子家人从修理部获赔15万元后,又将男子和配件部诉至法院索赔131万元,男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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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娟与王大勇是夫妻,两人的儿子王小勇刚刚20出头,事发当日21时30分许,王小勇和父母一起出行,因交通拥堵,三人在陈丽工作的汽车配件经销部门口寻找停车位。

三人发现公共停车位有一位置,但经销部的小推车放置在该停车位上,苏娟于是上前把该小推车拉走,欲停放王小勇驾驶的车辆。

陈丽看见苏娟拉走小车,遂上前与苏娟争夺小车,但未成功,后苏娟将小推车扔在远处,陈丽遂站立在停车位上,阻碍王小勇停车。

王大勇见状,将陈丽强行抱至停车位后方以便停车,此过程中王小勇下车挥拳,欲与陈丽发生肢体接触,被其母亲苏娟予以中间阻拦,此后陈丽突然倒地不起。

经销部老板李波发现后,于21时47分接通120急救电话,后陈丽经120送至煤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该事件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

经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丽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陈丽死亡原因符合肥厚性心肌病、冠心病引起的猝死,情绪激动、体力活动为死亡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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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陈丽家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陈丽与经销部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陈丽家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丽与汽车配件经销部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波是个人工商户,陈丽只是受李波雇佣补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发5个月后,李波将经销部注销,并与陈丽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李波赔偿陈丽亲属15万元,该赔偿款支付后,陈丽家人又将李波和王小勇全家诉至法院,索赔1310916元。

陈丽家人表示,事发当晚,王小勇家人在经销部门口寻找停车位,陈丽为维护经销部的停车位权益劝阻苏娟离开,苏娟不但不离开,反而推搡年岁较大的陈丽。

在推搡过程中,王大勇、王小勇都前去拖拽陈丽,在陈丽倒地后,王小勇三人未对其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导致陈丽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小勇三人共同辩称:

1.死者明知自身肥厚性心肌病冠心病,依旧用力抢夺小推车、用力反抗,坚决不让王小勇在公共停车位停车,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2.李波作为雇主明知死者患有心脏病,明知停车位属于公共停车位,却依旧指使死者拒不让王小勇在该停车位停车,进而发生争吵及身体接触,对于死者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3.王小勇自始至终无任何过错,在事发时积极采取措施,事发后亦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已然尽到应尽义务,且王小勇与死者没有任何身体接触,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波辩称,事故发生时我不在,到店门口时陈丽已经倒地,从他人口中得知双方纠纷过程,如果苏娟、王大勇、王小勇主动说,我们会把车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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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小勇三人与陈丽因争夺车位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陈丽死亡,通过视频查明,过程中双方均未发生激烈的挥拳相向性质的击打动作。

苏娟和陈丽存在一个拉扯争夺修车工具小车的动作,陈丽争夺失败后即放弃,径直站在所抢夺车位上,王大勇抱住陈丽目的是将陈丽拉离车位便于停车,王小勇情绪激动冲向陈丽,但被苏娟拉住。

就以上苏娟、王大勇、王小勇的动作来看,如陈丽身体健康,不至于造成死亡结果,鉴定结论显示,陈丽死亡原因符合肥厚性心肌病、冠心病引起的猝死,情绪激动、体力活动为死亡诱因。

因此,陈丽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但其死亡确系发生于与苏娟、王大勇、王小勇争夺车位的过程中,双方确实发生了语言冲突和身体接触。

双方之间因车位产生的争议采取的解决方式并非法律所提倡,并未通过相关组织予以调解,因此,王小勇三人与陈丽之间的争夺车位纠纷与陈丽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关联性。

但就主观过错和动作性质来看,陈丽的死亡结果绝非苏娟、王大勇、王小勇追求和放任。

另外,所争夺车位系公共停车位,并非专属于某一业主,且该车位的目的系停放机动车辆,并非用于修车工具停放,因此,将修车工具放置在公共停车位上影响他人停车存在不妥之处。

综合以上分析,陈丽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疾病,但王小勇三人与陈丽发生的纠纷与该结果有一定的关联性,酌情认定王小勇三人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苏娟、王大勇、王小勇赔偿205163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