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赢保险难如登天!”四川成都,男子为妻子网购保险,约定若妻子意外身亡,可获得50万元保费,3个月后妻子食用断肠草身亡,男子认为妻子是误食,且警方已查明非刑事案件,自己理应获得50万保费,保险公司却说,男子事前购买多份保险,保费高达700多万,显然有违常理,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成都市中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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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与何娟登记结婚多年,两人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因此欠下不少网络贷款,2月27日,郭勇通过网络方式,在保险公司为何娟投保C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何娟,保险期间1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3月13日,受益人由法定变更为郭勇。

保险条款》第5条第1款身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应赔偿50万元。

5月27日,何娟在租住房内死亡,当日22时7分,郭勇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郭勇于21时30分许发现妻子何娟死在家中,疑误食断肠草中毒。

22时13分,2名出警人员抵达现场,此时何娟已无生命特征,后法医到现场,经检查未发现明显外伤,排除机械性暴力致其死亡的可能。

5月28日,郭勇到达当地卫生所,要求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赖燕医师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何娟死亡原因为误食有毒食物。

为查明何娟的死亡原因,刑警大队于5月30日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何娟进行尸体解剖,经法医尸体表面检查,排除何娟机械性暴力及机械性窒息致死。

6月4日,刑警大队委托对何娟心血样本一份、中药水样本一份中钩吻素类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经鉴定上述样本中均检出钩吻素子、钩吻素甲和钩吻素乙成分。

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何娟的死亡原因符合钩吻中毒,警方经审查认为,何娟死亡案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但郭勇的索赔之路却困难重重,郭勇声称:

首先,断肠草泡酒擦脚可以治疗风湿病,何娟想让她父亲试一试效果,与郭勇沟通后,决定通过网络购买断肠草,由郭勇拆封包裹后,放置在阳台地面上。

其次,何娟爱吃油炸干海椒导致身体火重,5月24日在家中摘取金银花叶片含细藤杆,准备煎水喝用于清热降火,金银花放置在厨房灶台上。

最后,5月26日16时18分许,何娟通过视频告诉郭勇,说煎了金银花水来喝,并说有点苦,视频结束时,郭勇见到玻璃杯内液体已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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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郭勇回家后何娟已死亡,右上臂及地面处分布着很多液体,因金银花叶片和断肠草长得比较像,故怀疑何娟是误食断肠草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何娟夫妇欠7家银行35万元,且事发当年,郭勇购买20份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累计797万元,保险期间1个月至1年不等,不排除有骗保嫌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本案案涉保险系投保人郭勇通过网络方式投保,是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根据郭勇陈述,其与被保险人何娟共同到营业厅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保险公司对此事实以及合同效力无异议,据此,案涉保险合同有效。

2.其次,双方对何娟食用断肠草中毒死亡均无争议,但对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存在争议,郭勇主张何娟是意外中毒的证据,主要为何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郭勇自己的陈述。

经审理查明,为何娟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赖燕医师陈述,其是根据郭勇的陈述而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赖燕不是何娟死亡当天的120出诊医生,也未到过何娟死亡现场,事后也未对何娟尸体进行医学检查、病理分析。

同时赖燕陈述,何娟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录的调查时间是6月10日,按照规定,应当先调查后出具证明,赖燕出具证明书的时间(5月28日)早于调查时间(6月10日),违反规定。

即使如赖燕所说,在5月28日即对郭勇进行调查,相关记录落款时间为后补,也只能更进一步证明赖燕是根据郭勇的单方面陈述推断何娟系误食有毒食物,故对该证明书不予采信。

3.最后,5月27日何娟死亡当天,公安机关法医现场查看仅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7月17日司法鉴定所才出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何娟死亡符合钩吻中毒。

5月27日至7月17日,并无科学依据说明何娟死亡是误食断肠草,但郭勇在5月28日接受赖燕医师询问、向保险公司报案以及接受保险公司询问时均称何娟死亡系“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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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钩吻中毒后10分钟内即有恶心、呕吐症状,半小时后开始腹痛、眩晕,继而出现复视、吞咽困难、呼吸衰竭、昏迷等。

结合郭勇陈述,可知何娟死前有呕吐症状,且何娟手机就放在床头,但何娟却无拨打手机、发送微信等呼救行为,有违常理。

综上,何娟虽系食用断肠草死亡,目前公安机关也以无犯罪线索不予立案,但并不必然说明何娟死亡系意外事件,郭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娟是“误食”,故不符合赔付条件。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