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
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日前,本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通知》提出——
一是取消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
二是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通知》提出——
一是调整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对于在本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二是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基于借款人资信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二套房贷款利率,减轻居民家庭购房负担。
三是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加大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尽快落实已授信贷款资金,提高新增融资贷款发放比例,积极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通知》提出——
一是改革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结合各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等情况,科学控制增量,合理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设计规范和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探索建设更多“好房子”,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同时,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因区施策,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根据本区实际采取发放购房补贴、开展商品房促销、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等措施,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区做好房地产相关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住房需求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此次政策调整适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的新期待,从交易管理、信贷等方面推出一揽子综合性政策措施,让居民购房选择空间更大、购房门槛更低、还款压力减轻,有利于更好支持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
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近期,国家对房地产相关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出台系列支持政策。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调整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9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住房信贷政策,统一首套和二套房首付比例下限,调整存量房贷款利率。住房城乡建设部支持城市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调整住房限购政策。
近年来,我市多次调整优化住房限购、住房信贷、住房公积金、套数认定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断满足了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住房需求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新需求和对高品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本市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一是取消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二是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一是调整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对于在本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二是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基于借款人资信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二套房贷款利率,减轻居民家庭购房负担。三是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加大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尽快落实已授信贷款资金,提高新增融资贷款发放比例,积极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三)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一是改革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结合各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等情况,科学控制增量,合理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设计规范和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探索建设更多“好房子”,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同时,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因区施策,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根据本区实际采取发放购房补贴、开展商品房促销、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等措施,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区做好房地产相关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政策问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本市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后,居民购房有什么变化?
答:本次限购取消后,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均可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无需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
二、取消住房转让限制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群体?
答:2020年,我市曾出台有关政策,允许企业引进的外地户籍职工享受市民待遇购房,同时要求所购住房取得产权证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此次政策调整后,所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取消,转让住房不再受持有时间限制。
三、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优化了住宅设计规范和标准,越来越多的高品质住房上市,这些项目虽然价格略高于其他项目,但仍受到市场高度认可。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商品住房回归商品属性,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更多好房子,因此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
四、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我市原有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该标准取消后,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交易等各个环节均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将有利于降低开发成本,减轻居民家庭购房负担。
五、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答:居民在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与首套房一致,均为15%,进一步降低了居民购房贷款门槛。
六、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后,居民办理购房贷款时如何认定套数?
答:按行政区认定住房套数。居民在本市购房的,只核查其在本行政区的住房套数情况,并按此办理贷款手续。
例如,购房人在河西区、津南区分别持有1套住房,计划在河东区购买1套住房,此时只核查其在河东区的住房套数情况,如在河东区无住房,购买该套住房时,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七、在住房贷款利率方面有哪些利好政策?
一是落实国家存量房贷下调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减轻已购住房居民的还款压力。二是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二套房贷款利率,支持居民购买二套住房,减轻居民家庭购房负担。
八、在支持房地产项目融资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加大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重点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已授信的贷款资金,提高新发放贷款比例,实现“应贷尽贷”,积极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九、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方面,我市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改革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结合各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等情况,科学控制增量,合理把握供应节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设计规范和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探索建设“好房子”,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落实各区主体责任,用好调控自主权,鼓励各区结合实际采取发放购房补贴、开展商品房促销、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等,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记者 | 肖荻
编辑 | 韩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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