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2日,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预告了一场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瓶雪碧汽水,起拍价4.2元,市场价6元,拍卖信息特点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
该拍卖预告很快吸引了部分网友关注,不少人惊讶于法院拍卖还有这样的低价商品。
记者通过检索相关执行信息了解到,该大瓶雪碧汽水的所有者之一为江苏某生物科技公司和某海洋食品公司法人,两家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500万元人民币和172.5万美元,合计注册资本超千万元人民币。
2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被执行人之一陈先生,他无奈地表示,目前企业破产,自己已没有更多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未来能够努力改变现状。
记者注意到,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以往拍卖记录中,曾成功拍卖过4.08元的过期玻璃水、5元的体重秤、7元的洗菜盆等物品。
编者加戏,这时候就有个专业的词出现了,叫“执行不能”,接下来解释一二。
小编选摘了一下,河南高院执行局梅建桥副局长就广大群众关心的“执行不能”案件主要类型、救济路径以及如何避免等常见问题作以解答。(此问答发表在微信公号“豫法阳光”)
一问:什么是“执行不能”?
梅建桥:“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二问:“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
梅建桥:一是民间借贷类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重承诺、轻防范”,无有效财产作抵押,判决生效后很难查找到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
二是涉众类案件。集中在非法集资、问题楼盘、刑民交叉等案件,此类案件多种权利交织叠加,被执行人所剩资产不多且往往被多个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难以处置变现。
三是传统侵权类案件。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确无清偿能力。
三问:对“执行不能”案件,有没有其他救济路径?
梅建桥:一是“执转破”。即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由申请执行人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债务进行统筹和协调,使得各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受偿,有效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同时,“执转破”也有利于将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二是司法救助。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积极开通司法救助,让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四问:如何尽量避免“执行不能”情形?
梅建桥:一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了保证权利能够实现,诉讼前及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很关键。实践中,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并不少见,申请执行人虽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助,但要耗费相当人力、时间成本,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债权人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应及早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二是积极辅助法院执行。法院并非侦查机关,难以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实时监控。因此,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行动,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向法院反映。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可留心被执行人经常出入的地点,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有可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是理性认识商业风险。商业交易有风险,市场主体应有风险意识,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对交易相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具备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合理预期。申请执行人应理性看待法院执行,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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