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富盛镇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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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底,富盛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富盛镇富盛大庙前老车站实施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经查,发现系当事人沈某所为,沈某焚烧杂草,焚烧面积2平方米,产生烟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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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沈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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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同时造成大气污染,给环境造成了极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执法活动应该秉持过罚相当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沈某处500元罚款。

秸秆焚烧是指将农作物秸秆用火烧从而销毁的一种行为。很多人认为秸秆焚烧后,可以当作肥料,事实上是错误的。植物在燃烧后,剩下的只有碳,无任何营养价值,反而对土壤中的生物产生极大的杀伤力,比如蚯蚓等有益生物将无法生存。同时,秸秆燃烧释放出的大量有害气体对人也有伤害,如遇大风天气极易引发火灾,其产生的大量浓烟会降低空气能见度,且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供稿:今日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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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