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作弊通过考试的车辆驾驶者推到路面上去“试错”,不仅践踏了驾考规则,更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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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1组织被告人王某1、王某2在罗甸县招揽学员进行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作弊。

梁某1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直接或从王某1、王某2处间接(王某1、王某2两人先抽取提成)收取学员支付的费用,价格为每个科目人民币3500元至7000元不等。之后梁某1再联系被告人梁某2、吴某,由梁某2、吴某两人利用在贵定县驾驶理论考场协助考试的工作便利,帮助招揽的学员作弊以通过考试,梁某1将作弊的费用分配给梁某2,梁某2再分配给吴某。具体作弊方式为,先由梁某1自己联系学员或者由王某1、王某2介绍学员给梁某1,再由梁某1驾车带学员或学员自行前往贵定县的驾驶理论考场外等待,之后梁某1再联系梁某2、吴某将学员带至考场内,在单独设置的一间房间内进行考试。期间由梁某2和吴某将电脑搬进单独设置的房间,梁某2负责分配学员座位,吴某负责在学员旁告知答案进行作弊。考场搬至贵定县定南乡后,作弊的方式发生变化,即等考场考官离开考场后,梁某2便关闭考场监控并将学员带至考场,由梁某2、吴某在学员旁边告知答案以通过考试。

截止案发,梁某1、梁某2、吴某组织、帮助以作弊方式通过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的学员人数已超过三十人次,王某1、王某2多次参与组织作弊的人员招揽工作,五人非法所得人民币达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1、梁某2、吴某、王某1、王某2多次组织、帮助学员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禁止五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的行业。

法官提醒

考试作弊行为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考试制度和管理秩序,妨害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治。法官在此告诫广大群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目的是让驾驶人掌握安全文明出行的知识,若以作弊方式侥幸通过考试,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违背考试的公平性,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来源:平安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