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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一起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纠纷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审理。该案涉及张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形成有效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张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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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22年2月2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离职时,公司需对其所掌握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要求张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补偿费标准为张某离职前上一年度月基本工资。

然而,在2023年6月2日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并未就竞业限制义务达成一致。某科技公司表示,经过评估,张某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未与其签订具体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补偿金。而张某则认为,自己离职后严格遵守了协议约定,并未入职新公司,因此公司应支付其2023年6月3日至9月2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0000元。

对此,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将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补偿需要在张某离职时由公司进行评估后确定。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在张某离职时公司要求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也未在离职后向公司通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因此,难以认定双方在事实上达成了竞业限制协议,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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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双方应明确协议的具体条款和后续的执行步骤,并在实际履行中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同时,对于协议是否形成有效的法律关系,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在此提醒,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格外注意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后续执行步骤。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关乎双方的权益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重要事项。因此,在签署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条款,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双方也应保持沟通,确保在离职等关键时刻能够就竞业限制义务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在实际履行中,劳动者应按时向用人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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