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门”和冒用父母身份充值游戏币的事件屡见不鲜,但众多的新闻报道却未能给某些家长敲响警钟,甚至有些家长发现孩子上述行为后仍疏于监管,导致孩子再次做出上述行为。部分家长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充值”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以挽回损失,但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涉及未成年人二次充值、打赏的案件,家长希望追回充值、打赏的诉求,均未获法院全额支持。法院在两起案件的判决中亮明司法态度:家长疏于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监管义务的,需自担相应过错责任;法律保护与网络平台针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退款的便捷措施,不能成为家长忽视自身监管职责的借口。

初次充值打赏获得全额退款

教训不深男孩再陷打赏漩涡

某天,年仅10岁的小州借着上网课的机会拿到了妈妈的手机,趁着上课间隙,他熟练地打开短视频软件,用之前偷偷记下的妈妈支付宝密码给账号充值,还给自己喜欢的主播刷起了礼物。两周时间内,小州妈妈的账号就充值、打赏了数百次,金额累计达14万余元。小州妈妈发现后,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

据了解,小州并不是第一次偷用妈妈的账号打赏主播。一个月前,小州妈妈已经因为发现小州在同一平台充值了近2万元给主播们“刷礼物”,并通过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通道申请了全额退款。退款过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为追回第二次14万元的打赏款,小州妈妈以小州的名义将平台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通过自己账号充值、打赏的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其律师费。

同样不止一次用父母账号充值的,还有15岁的小徐。此前,小徐利用爸爸的手机副卡号在自己手机上注册了某短视频平台,随后进入平台内链接的小游戏,利用偷偷掌握的妈妈的身份证信息进行了实名认证。在游戏期间,小徐又趁妈妈不注意,用妈妈的微信购买了多件游戏道具,单次充值金额多为6元、25元、68元、118元,总共花费了近5000元。

小徐母亲得知后,将短视频平台、游戏收款方告上法庭,认为两公司在防范未成年人充值方面存在技术漏洞并存在诱导未成年人充值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两公司退还小徐所充值金额并按照三倍连带赔偿1.4万余元。事实上,小徐偷用母亲手机充值游戏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其11岁时就用母亲手机在多款游戏中充值过1万多元,且通过起诉获得了全额退款。

然而,令小州和小徐家长没想到的是,有着成功退款经验的他们这一次并不顺利,一审法院均只酌定平台退还部分充值金额。

家长十分困惑,在他们看来,按照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打赏、充值的行为无效并且可以申请退款,为什么在发现孩子“二次充值、打赏” 时,申请退款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在他们选择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给出了“维持原判”的答案。

监护人缺乏注意举证难

法院酌定退还部分金额

对于家长的疑问,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未成年法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该付款行为未经家长同意或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平台基于这种无效付款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家长要求退还款项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付款行为是孩子自己操作,否则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张勤缘称,法院审理时,法官通常会通过孩子的讲述细节来判断充值、打赏行为是否是孩子自身在操作。

在小州打赏主播案中,经法院查明,小州妈妈的账号在二次打赏期间发布过多条成年女性自拍视频,多次异地登陆,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账号的情形,不管是平台还是法院,都很难准确认定打赏行为到底是孩子实施还是其母亲实施,需要综合案情进行过错责任的判定。

在小徐充值游戏案中,涉案游戏已经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接入了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基于网络交易行为虚拟性、远程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主要通过注册的网络账号以及法定的身份核验机制确认交易对方的身份。法院认为,小徐使用妈妈的身份信息进行平台登录、游戏注册、充值消费,对平台及收款方而言,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成年人,小徐妈妈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游戏存在故意设计技术漏洞来引诱未成年人充值,因此难以认定短视频平台和收款方以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

“孩子未经许可连续使用家长手机账户充值、打赏,说明其监护人对自身手机设备、微信账号和支付密码未尽到及时监管义务。”审理该案的北京四中院法官王娟说,该案中父母未尽到监管责任应自担主要过错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酌定被告公司退还小徐已消费充值款2000元,其余损失由小徐的父母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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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过度依赖退款机制

家长需担网络监督义务

“在帮助孩子正确使用网络、养成健康游戏行为的过程中,家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王娟指出,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至关重要,但不应过度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从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王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充分说明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充值行为无效,平台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平台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小州妈妈在已经发现孩子存在打赏行为且多次收平台方提示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加强对小州的关注和照顾,也未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放任小州再次使用账号打赏,存在较大过错。正是基于以上考量,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妈妈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其余损失由小州妈妈自担。

“网络娱乐和消费行为通常需要从用户掌握的终端设备发起,因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安排,以及对终端设备、网络账号、支付工具的管理,是引导未成年人科学上网、预防网络沉迷和非理性消费的重要环节。”张勤缘提醒,作为监护人,家长不仅要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合理的消费观念,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避免孩子获取后自行进行支付。

张勤缘提醒各位家长,当发现孩子出现充值打赏等苗头性问题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勿完全寄希望于事后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来挽回损失,而应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引导,要想切实解决游戏防沉迷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需要家长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