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贵峰、李华、李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照双方于 2021 年 2 月 1 日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析产分割。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贵峰与其他原告、各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李贵峰之夫王娜,于1986 年去世,遗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号北房 5 间(老北房)约合 90 平方米。王娜去世后,长子李华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东侧新建房屋12 间,约合计 110 平方米,又在老北房(一号)东侧新建门楼 1 间、耳房 2 间及平房 1 间,约合 66 平方米。次子李刚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建平房 11 间约合 136 平方米。三女李兰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建 2 间平房,约合 47 平方米。

考虑到房屋年久失修,为日后翻建方便、明确产权、避免争议,2021 年 2 月 1 日,原、被告各方经协商一致,在丰台区 D 村委会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各方均签字按手印,对一号房屋划清产权。然事后被告李英、李溪之女李芝反悔在村委会吵闹,导致村委会难以进行后续登记工作,无奈之下原告遵循村委会建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一号房屋进行析产分割。

(三)被告辩称

被告李英、李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分割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被告李兰辩称,自己在一号盖了两间房屋,这两间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其他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查明

李贵峰与王娜系夫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子三女,长子李华、次子李刚,长女李英、次女李溪、三女李兰。1986 年 7 月 16 日,王娜因死亡注销户口。王娜生前未留遗嘱。一号宅基地系王娜祖业产。2016 年 12 月 9 日,院内建房审批表显示,户主李贵峰,人口9,原有房屋正房 8,配房 8,座落一号。申请理由:补办手续。原宅基地南北长 18 米,东西长 27 米,面积 486 平方米,折合 0.729 亩,社区意见、村委会意见均为同意。

2021 年 2 月 1 日,李贵峰、李华、李刚、李英、李溪(李芝代)、李兰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约定:“经全家协商,现院落分配如下:(翻建批示于 2016 年 4 月补办手续,现房屋使用权人为李贵峰)共计0.729 亩,院内房屋分配如下:1. 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归老大李华所有,共计 9 间,分宅基地面积 200 平方米。2. 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归老二李刚所有,共计 11 间,分宅基地面积 196 平方米。3. 东南角李兰盖的房共计 2 间,分宅基地面积 50 平方米,归李兰所有。4. 老三李英,分宅基地面积 20 平方米,为李英所有。5. 老四李溪,分宅基地面积 20 平方米,为李溪所有。

以上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尊重李贵峰的意愿,李贵峰在世或百年此协议书一直有效,各自遵守本协议之规定。本协议一式6 份,每份三页,各家及村委会存档各留存一份,签字按手印立即生效。”

诉讼中,李华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证明其出资在一号建房,李英、李溪、李兰对此不予认可。证人赵强出庭陈述其在一号为李华、李刚建房。李英、李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签订更名证书前双方对宅基地面积存有争议,李贵峰、李华、李刚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一号房屋建设情况,李贵峰、李华、李刚称一号院房屋除李兰所建两间东房外,其余房屋均系李华、李刚所建,李英、李溪认可未出资在一号建房。李兰称其出资在一号建东房两间。现一号院由李贵峰、李华一家及李刚一家居住生活。

经本院现场勘验,一号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有北房三间,该北房三间南侧为二层建筑,其中一层有南北对称的房屋共八间,现该房屋均由李华居住使用,李贵峰、李华、李刚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李华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有北房四间,该北房四间南侧有东西对称房屋共八间,有南房两间,李贵峰、李华、李刚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李刚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一号院大门以东有东房两间,李贵峰、李华、李刚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李兰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

诉讼中,李英、李溪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于2021 年 2 月 1 日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无效。2021 年 6 月 23 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李英、李溪的诉讼请求。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二、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东数北房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及该北房南侧南北对称的一层房屋八间归李华所有。

2.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西数北房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及该北房南侧东西对称的房屋八间,南房两间归李刚所有。

3.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大门以东东房两间归李兰所有。

4. 驳回李贵峰、李华、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一)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本起宅基地房屋析产纠纷中,2021 年 2 月 1 日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即分家析产协议)成为了案件的核心焦点。该协议明确了各方对宅基地及房屋的归属,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本案来看,尽管部分家庭成员在事后反悔,但法院依据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支持了按照协议进行房屋析产分割。这提醒我们,在家庭财产分割中,各方应谨慎签订协议,一旦签字确认,就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同时,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判断协议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的作用

在本案中,各方都试图通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李华提交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以及证人赵强的出庭证言,用于证明其出资建房的事实;被告李英、李溪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宅基地面积存在争议。然而,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是法院判断的关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会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在本案中,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结合各方证据,最终确定了房屋的归属。这告诉我们,在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律师要帮助当事人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以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规定的平衡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涉及到亲情和法律的双重考量。在本案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的同时,也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对于未经合法审批所建的二层建筑,法院不予支持分割,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作为律师,我们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寻求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意愿的平衡点,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四)案件的启示与思考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们深刻认识到家庭财产分割需要谨慎处理,各方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同时,要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重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亲情的破裂。

总之,每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需要我们认真分析、仔细研究,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