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对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答:《密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对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该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商用密码服务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特殊服务,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应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质量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密码功能实现的特殊性,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本身合格,并不意味着使用这些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就一定是安全的,需要通过认证的方式对其质量与安全性进行技术把关,规范商用密码服务市场准入。二是强制性认证实施范围有限。强制性认证制度仅适用于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并通过制定服务目录明确界定管理范围,不会对市场和产业构成不必要的限制。

来源:国家密码局管理网站

编辑:杨雪迩

监审:罗 青

终审: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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