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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05期】

近日,汝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等三人是某客运班线的承包股东,因被告曹某私载乘客进行非法营运,原告谭某等三人在高速路口逼停在正在行驶中的被告曹某的车辆,被告曹某为摆脱拦截,造成原告谭某等三人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谭某等三人为此花费车辆维修费23 171元。后原告谭某等三人遂向汝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曹某赔偿车辆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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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原告谭某等三人发现被告曹某非法运营损害其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比如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并及时将被告曹某正在非法运营车辆的位置告知具有执法权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不能以一个不法行为去对抗另一个不法行为,对行驶中的车辆随意进行拦截,因为该拦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亦违反法律规定,是国家严厉禁止的。

本案中,原告谭某等三人明知随意拦截行驶中的车辆是违法行为,在拦截过程中也没有向被告曹某亮明身份和说明拦截车辆的原因,在此之前也没有向被告曹某提醒过非法运营违法。被告曹某对原告谭某等三人拦截车辆的主观意图毫不知情,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生命受到威胁时,引起被告曹某产生心理恐惧,出于本能摆脱原告谭某等三人车辆的拦截,具有现实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告曹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对谭某等三人车辆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不承担车辆维修费。

同时,对被告曹某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了罚款10 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综上,汝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谭某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原告谭某等三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曹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从事非法营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深刻吸取了教训,在今后保证不再从事非法营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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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营运行为的车辆,俗称“黑车”。跑“黑车”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同时对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也带来了极大的潜在威胁。乘客出行时选择合法的交通方式尤为重要,非法营运车辆往往缺乏正规管理,车辆状况参差不齐,且驾驶员资质难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乘客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呼吁大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让每一次出行都成为安全、愉快的旅程。

二、只有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执法行为,才具有执法的正当性。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举报、控诉,而不能以一个不法行为去对抗另一个不法行为。否则,每个人都通过违法行为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每一个违法行为都应为其违法后果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 辑」谭 娟

「一 审」何述雄、袁定基

「二 审」罗丽爱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