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

通 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群众出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县公安局决定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底。

二、整治对象

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二轮电动摩托车、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含老头乐)及其他交通参与者。

三、整治重点

(一)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未办理上户登记的新国标电动车需尽快携带相关手续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登记挂牌。老旧电动车、超标电动车可于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携带身份证、骑行需备案车辆前往指定地点(永昌新生广场、安昌爱心广场)进行登记备案,领取临时备案标识,严禁无牌上路行驶。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需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骑乘人员需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三)凡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遵守各行其道、右侧通行和安全通行原则,严禁闯红灯、逆向骑行、在机动车道内骑行、随意横穿马路,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四)停放机动车、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时需按要求停放于指定停车区域,严禁随意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占用人行道停放。

(五)驾驶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六)严禁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多人骑乘,尤其是严禁搭载多名学生或幼儿(仅限2人,含驾驶人),共享电单车仅限1名驾驶人员骑行,严禁载人骑行。

(七)严禁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凡发现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八)严查电动车非法加装雨棚、遮阳伞以及改装电池等非法改拼装行为。

(九)严查其他交通参与者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处罚措施

1、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记3分、罚款50元;

2、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罚款150元;

3、行人、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50元;

4、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50元;

5、驾驶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20—50元;

6、驾乘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50元;

7、电动车未依法登记,无牌上路行驶的,罚款20—50元;

8、电动车非法加装雨棚、遮阳伞的,罚款20—50元。

五、法律责任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处罚,但拒绝接受处罚的,现场执法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进行暂扣。

对不听劝阻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指挥,文明出行,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16日

来源:北川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