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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8日讯为满足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减轻公积金缴存职工还款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淄博制定出台了《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采访获悉,《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将本人已办理的淄博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为在淄博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现阶段暂不支持异地缴存、灵活就业缴存等人员作为主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同时,《暂行办法》要求,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因缴存职工家庭办理组合贷款时已经使用了住房公积金,同一住房不能再次使用。将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结清后,也不可以把原商业贷款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还清原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须自筹资金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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