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辖区人民群众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深入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铁拳”行动的相关要求,近期,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纠正了多起民生领域的违法行为,10月18日,该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充市开发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充市开发区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现场完成整改。

案例二、南充市顺庆区某寿司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充市顺庆区某寿司店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案例三、南充市顺庆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案

2024年2月,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充市顺庆区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厨房的操作台上有一瓶已开封的芝麻香油,玻璃瓶包装,瓶身标签上未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日期、成分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经查明,当事人从南充市顺庆区某粮油店购进一瓶1斤装的散装芝麻香油用于幼儿园餐饮制售,购进价格共计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的行为,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案例四、四川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

2023年12月23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为消费者提供抖音橱窗带货、平台咨询服务及技术支持等过程中,使用“截流软件”等辅助工具自动回复评论、点赞和关注,同时进行账号之间的互动,让账号获得更多的流量和曝光,涉嫌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张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酒”案

2024年6月12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其在“闲鱼”平台上一卖家处购买了1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和1件“茅台贵宾酒”,涉嫌为假酒。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包装)”。随即,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刑衔接机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成立了“6.19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联合行动专案组。经查,张某等人在未取得贵州茅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基酒、茅台酒包材,以闲鱼、微信朋友圈引流的方式招募下级经销商和直接向全国小件售卖的方式,对外销售“茅台贵宾接待酒、茅台国宾酒、茅台内供酒、军中茅台、飞天接待酒、国务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等假冒的茅台系列品牌酒,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酒”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顺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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