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晓 见习记者 刘胤衡)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母女大量收养流浪猫造成楼道异味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主审法官经三次上门现场勘验后依法做出宣判,支持了原告迁出流浪猫、清除垃圾、消杀虫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中,王某、李某母女二人与周某是住同一层楼门对门的邻居。王某、李某在家里收养了20多只流浪猫,猫的排泄物产生了臭味,长期充斥着整个单元公共楼道区域。相邻住户都因为王某、李某家中散发出的臭味完全无法实现开窗通风。为此,周某前前后后花费了一万多元购买除臭药剂、香薰产品。周某曾多次寻求解决办法,邻居们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与王某、李某沟通,但均无果。

最终,周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排除妨害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王某、李某将其所饲养的猫以及猫笼全部清退出楼内并消除臭味、保持楼道内卫生并赔偿因环境污染导致周某产生的经济开销一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曾先后三次到涉案房屋现场勘察,均可见被告人王某、李某房屋内饲养多只流浪猫,房屋内臭味扑鼻,蚊虫滋生。该单元自进入楼道时就能闻到刺鼻的气味,且原告周某房屋南北两侧窗户打开时均可闻到刺鼻气味。附近多名居民均表示因王某、李某饲养猫产生的恶臭影响其生活,导致大家常年无法开窗通风。王某、李某虽多次承诺尽快将房屋内的猫迁至他处饲养,但法官最后一次上门勘验现场时发现房屋内仍然饲养着多只流浪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宠物虽然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但民事主体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提高自身的文明意识、责任意识,对于宠物加强管理,不能因饲养宠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周某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周某要求王某、李某迁出流浪猫、清除垃圾、消杀虫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周某主张的要求王某、李某负担购买除臭剂、艾条,并通过安装排风扇等方式消除臭味的费用损失,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王某、李某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西城法院法官提醒,饲养宠物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应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基础上行使。对于邻居之间,因具有相邻关系,在饲养宠物时更应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有“不妨碍他人生活”的饲养义务,其应妥善管理所饲养动物,保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依法饲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