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蔡雅奇刑法

昨天(10月13日)早上从北京来到了桂林。在飞机上,一直在阅读车浩教授的新书《正义的决疑》。这本书是非常可读的,绝不是那种死板的学院派风格,文字很犀利,观点很清新。现摘录一些“金句”与您分享。

1.P44

相反,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场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之间,隔了较长的时空,为克服冲动、轻率、不理性的人性弱点提供了可能性,基于这种可能性,法秩序对公民提出应然性的期待,期待他选择使用合乎规范的方式,而非私力复仇去应对被害人的过错。

2.P51—52

……呼吁对丁不杀的声音,在社会舆论上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窃以为,倒也未必就是公众多么关注丁个人的命运,或者多么关注死刑制度的命运,而是一直以来在乡村治理和拆迁问题上的各种批评和不满的声音,找到了一个在个案中顺溜而下的出口。

近年来社会发生了悄然变化。一方面,随着某些乡村恶政的曝光,公众对农村基层治理中出现的各种贿选、贪腐、村霸等现象的不满情绪不断积聚。另一方面,土地征收、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的问题,成为近些年焦点事件甚至刑事案件的多发区。由暴力拆迁引发的各种悲剧,使得公众对此类问题的敏感性达到一个高点。

3.P54

学者可以代理案件,但他公开发声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辩护人身份和立场。否则,当他以一个学者身份在公众面前发声时,他不应当站在检察机关或辩护律师的任何一方,而应当秉持学者客观中立的立场,尽可能地从法官的角度讨论问题。因为这符合社会分工和一般民众对知识分子角色的期待,要把这种期待,与公众对一个敢言敢争、有良知的刑辩大律师的形象期待区分开来。否则,就会陷入角色混乱。

案件事实永远不可能真正客观地重现,一定是要人来做判断和认定。法官在面对事实和证据时,在庭审聆听两造对抗时,他最终相信谁的自由心证的权力,是社会分工和角色赋予他的特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使不赋予它一个额外的神圣价值,至少它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分工。因为经验的累积和信息渠道的完整性,成为法官的擅长。

4.P57—58

我们平时所分析的甲乙丙丁或者ABCD,并不是虚拟的抽象人,也不是哈哈一乐的对象,更不是被当作标本来解剖的客体。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只是有时候被命运所戏,卷入到了偶然的漩涡中,成为被害人,或者犯罪人……法律人不能只关注法律本身,却对案件中的“人”漠视无睹。

在作为前提的专业技能之外,他还应该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一种对人情世故的洞悉。他应该懂得,冷漠和仇视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

他会时刻提醒自己,在每一起犯罪中,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是不幸的,一个希望为这个社会和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人,不仅仅是要完成准确惩罚犯罪行为的技术任务,同时,他也能够看到并会努力改变引起这种不幸的外部原因,来最终减少人们的不幸。

2024年10月14日,周一于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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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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